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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调查报告

   日期:2026-01-31 09:17: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每日一学: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文章来源:《特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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