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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度法义┃数据要素市场产权困境与法律突破:解读信通院报告中的“三权分置”实践路径

   日期:2026-01-30 19:47: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言度法义┃数据要素市场产权困境与法律突破:解读信通院报告中的“三权分置”实践路径

   前  言

当数据产权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法律创新正在为这一困境提供前所未有的解决方案。数据要素市场的法律基石始终建立在薄冰之上——缺乏清晰产权界定的数据如何能够作为资产进行交易?这一根本性问题长期困扰着法律界和产业界。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要素发展报告(2025年)》揭开了数据产权问题的复杂面纱:85%的数据流通障碍与权益界定不清晰直接相关,而全球范围内尚未有国家建立公认的数据产权制度。然而,中国正通过“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制度,探索着一条独特的解决路径,试图在不颠覆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为数据流通扫清制度障碍。

产权迷雾:数据要素市场的“阿喀琉斯之踵”

数据产权的不确定性已成为制约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首要法律障碍。与有形资产不同,数据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和价值不确定性等独特属性,这使得传统产权制度难以直接套用。

信通院报告揭示了数据产权问题的三个层面困境:

在理论层面,数据产权的基本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数据是“物”还是“服务”?是“智力成果”还是“新型资产”?学界对数据法律属性的争论从未停歇。

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数据产权作出系统性规定。《民法典》第127条仅作原则性宣示,而《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多关注安全和隐私保护,而非产权配置。

在实践层面,数据产权纠纷日益增多。根据报告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数据相关案件中,超过40%涉及权属争议,而判决结果往往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参差不齐。

这种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市场主体对数据流通持谨慎态度。企业担心投入大量资源获取和开发的数据,可能因权属争议而无法获得预期回报,从而抑制了数据供给和交易的积极性。

中国方案:“三权分置”制度的法律内涵与实践探索

面对数据产权困境,我国提出了独创性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分离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通过权利分离实现价值释放。

信通院报告详细解读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内涵:

数据资源持有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基于对数据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排他性权益。这一概念回避了数据“所有权”的争议,同时赋予了数据控制者开发、利用数据的基本权利。数据加工使用权则是通过合法手段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挖掘等行为而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主体的技术能力和合法访问权限直接相关,而非简单的占有关系。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数据加工使用后形成的数据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形成过程类似于知识产权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始数据本身可能没有明确产权,但经过创造性劳动形成的数据产品则可获得特定保护。

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开始探索“三权分置”的落地模式。例如,北京市通过《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数据产权登记体系;上海市数据交易所则推出了基于“三权分置”的交易规则,为不同类型的数据权利提供交易框架。

登记确权:数据产权制度建设的关键突破点

产权登记是传统产权制度的基础环节,但对于数据这一新型资产,登记制度面临独特挑战。信通院报告指出,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正处于“从0到1”的关键阶段。

当前的数据产权登记实践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登记对象不统一。各地试点中,有的登记数据资源本身,有的登记数据产品,还有的登记数据权利许可。这种差异反映了对“登记什么”缺乏统一认识。

二是登记效力不明确。数据产权登记是确权依据还是备案记录?登记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些问题尚未在法律层面得到解决。

三是登记标准不一致。什么样的数据可以被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各地标准不一增加了跨区域数据流通的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数据局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则。根据报告披露的信息,这一规则将重点关注:

●登记的范围和条件,明确哪些数据资产可以申请登记,以及需要满足的实质条件;

●登记的程序和文件,规范申请、审查、公示、发证等环节;

●登记的法律效力,界定登记在确权、交易、维权等方面的作用;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平衡透明度需求与商业秘密保护。

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将为数据资产化提供基础支撑。一旦数据产权可以通过权威登记得到确认,数据作为抵押物融资、作为资产入表、作为投资标的等金融活动将获得法律保障。

权利平衡:多元主体权益的协调机制

数据产权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权利平衡问题。同一数据集可能涉及个人、企业、国家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协调这些权益成为制度设计的核心挑战。

信通院报告强调了数据产权制度中的三大平衡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数据产权制度不能削弱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反,应当通过明确权属关系强化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报告建议探索“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产权分离”的模式,即个人保留信息自决权,企业则基于合法处理获得数据使用权。

数据独占与数据共享的平衡。数据产权需要提供足够的排他性激励数据生产和投资,但过度排他会阻碍数据共享和价值释放。报告提出了“有限排他性”的概念,即数据产权仅排除未经授权的商业性使用,而不禁止基于公共利益或科学研究的数据访问。

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的平衡。数据产权制度需要与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相结合,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数据赋予不同程度的产权保护。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产权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司法实践已开始探索这些平衡关系。例如,在2024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数据纠纷案件中,法院首次运用“权益合理分配原则”,在保护企业数据投入的同时,也考虑了数据源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国际视角:全球数据产权制度的比较与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产权问题同样是法律前沿议题。信通院报告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进行了比较研究:欧盟采取了谨慎保守的立场,在《数据法》提案中,欧盟否定了为数据创设新型财产权的建议,而是通过数据访问权制度促进数据共享。欧盟更注重数据主体权利保护和企业间公平竞争,而非数据产权本身。美国则呈现出多元分散的特点,在联邦层面尚无统一的数据产权立法,而是通过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版权法等现有法律工具保护数据利益。行业自律和私人秩序在数据权利配置中发挥主要作用。

中国选择的“三权分置”路径则是一种中间道路——既不像欧盟那样完全回避产权问题,也不像美国那样完全依赖现有法律工具,而是通过权利结构性分离的创新设计,试图在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平衡点。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制度选择背后反映了各自的法律传统和产业需求。欧盟模式与其强大的人权保护传统和统一的内部市场相适应;美国模式则与其普通法传统和强大的科技产业相契合;中国模式则是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张力中寻求突破。

国际数据产权制度的多样性为全球数据流动带来了挑战。数据跨境流通时,不同法域对数据权利的不同认定可能导致法律冲突。报告预测,未来国际社会可能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在数据产权互认方面取得进展。

随着各地数据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个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正在酝酿中。国家数据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未来三年内将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基于“三权分置”的标准化数据交易合约已达成了超过300笔交易,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深圳数据交易所则推出了国内首个“数据产权交易专区”,专门处理涉及复杂权属问题的数据产品交易。

结  语

法律人正在成为这场制度创新的积极参与者。国内多家领先律所已组建专门的数据产权法律服务团队,参与地方立法咨询、企业数据资产合规和产权争议解决。每一次数据产权登记,背后都是法律人对新型权利边界的探索;每一份数据交易合同,都是对数据权益分配机制的设计。数据产权之路仍然漫长,但方向已经明确:通过法律创新,为数据要素市场奠定坚实的权利基础,让数据在清晰规则下自由流动,释放其蕴藏的巨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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