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起,我区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一年来,乌鲁木齐市两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以强有力的监督履职,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2024年6月,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4人支付23万余元,王某某并未如期履行。
在案件强制执行阶段,王某某通过现金销户方式提取其银行卡内一笔款项,向该款项涉及的其他权利人完成分配后,余下17万余元。王某某向判决书中涉及的一名原告支付现金8万元以履行判项,剩余9万余元用于日常开销,拒绝履行判决其他判项。
随后,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适时提前介入此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审查,王某某采用取现隐瞒实际财产状况、将资金用于个人使用等手段对抗法院执行,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2025年3月,天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其犯罪构成、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进行有力指控,出示了扎实、充分的证据,法院全面采纳公诉意见,对王某某依法定罪量刑——以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的审结,是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有力成果之一。
2025年以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统筹谋划,组织两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在案件质量把控上,乌市两级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审查关,对6起涉嫌拒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提出25条取证建议。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上,两级检察机关对法院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的81条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线索同步核查,监督立案1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29件。在深化公检法协同联动上,两级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共同召开推进会16场。检察机关介入案件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9件。
“我们将持续深化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加强宣传教育,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有效遏制抗拒、逃避、规避、妨碍执行的现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牛静表示。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王晨
通讯员:张云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