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案
案件简介
2025年12月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人工智能AI排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在对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新都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号为川 AACxxx 的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气管持续冒出明显可见黑烟,该检测公司未按规范终止检验并判定不合格,反而违规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的虚假报告。
经核查,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 8.2.2 条明确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I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公司的检验行为与结果存在直接矛盾,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坚守法律底线是检验机构的立身之本:机动车排放检验是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守护大气环境质量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作为法定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任何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同时面临市场信誉丧失、行业准入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来源:新都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