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3日16时05分,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的获嘉县大鑫化工有限公司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
这是一起因企业非法转租厂房设备,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违规动火作业,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获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3日6时30分,陈某顺 (带班班长)、周某龙、郜某海、宋某红接班上岗。周某龙在装置二层平台负责投料,至事发时1#、2#反应釜浓硝酸已投完,3-甲基苯甲酸投料尚未完成。陈某顺进行抽滤作业,午餐期间暂替周某龙投料。郜某海、宋某红在车间干杂活。午餐后,周某龙返回车间二层平台继续投料,陈某顺返回一层将接收罐中的液体抽至3#反应釜中。 郜某海、宋某红返回车间清运1#抽滤槽内湿料。
15时55分左右,陈某顺安排外协人员赵某军对位于2#抽滤槽上方的反应釜卸料管弯头漏点进行动火焊接。
16时05分,补焊操作引发管道内残留物料受热分解爆炸,造成陈某顺、赵某军、宋某红3人死亡,周某龙、郜某海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获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构成瞒报。
事故直接原因
反应釜卸料管无倾斜度,物料在卸料管内沉积,在未冲洗、置换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对卸料管弯头漏点进行动火焊接,电焊产生的高温导致硝酸和3-甲基-2-硝基苯甲酸混合物迅速分解,释放大量热能和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瞬间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法出租厂房设备,非法组织生产。
2021年12月金杰纺织将厂房租赁给大鑫化工后,只收取租金,对厂房实际使用情况不闻不问,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2023年7月大鑫化工违法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达源公司从事非法生产活动,并以大鑫化工名义统一应对监督检查,主动掩盖违法出租和非法生产行为。
达源公司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清楚物料危险性和工艺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生产,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焊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对抽滤槽卸料管弯头漏点进行焊接。
林盛昌公司多次违规向达源公司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且未按规定将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源头审批失守,埋下先天隐患。
大鑫化工以生产柔软助剂的名义申报环评,获嘉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节未严格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检查,未发现报告表中工艺、设备(抽滤槽、冰机)等与生产纺织柔软助剂所需不符,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导致高风险化工项目以低风险类别获得环评审批。
2022年3月,照镜镇政府在未核实涉事企业实际生产产品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同意大鑫化工年产500吨纺织柔软助剂项目入驻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证明,为涉事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开“绿灯”,埋下先天隐患。
(三)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安全检查浮于表面。
获嘉县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走过场,未对涉事企业废水进行采样,未通过特征污染物发现其非法生产行为。2025年7月17日照镜镇环境监察中队对大鑫化工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记录表》显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全、当日生产情况为未生产,而实际情况是王某全为达源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当日用电量为7790千瓦时。获嘉县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人员明知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但未采取措施。照镜镇政府对企业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浮于表面,未核实涉事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未通过用电、废水等信息发现涉事企业非法生产行为。
(四)专项治理不深不实,“打非治违”有空档。
2022年至今,在新乡市历次化工行业排查整治中,照镜镇政府明知大鑫化工有关情况,未将其纳入辖区内企业台账并上报,特别是2025年全省化工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明确要求对使用反应釜、非法转包转租厂房设备、“厂中厂”等情形进行重点排查整治,但照镜镇政府仍未上报,导致该企业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
获嘉县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落实2025年全省化工行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主动排查意识缺失,主要依靠乡镇上报企业名单,导致本应作为重点排查对象的涉事企业成为“漏网之鱼”。
(五)评价报告部分失实,技术把关有缺陷。
2024年8月中原公司编制《年产2000吨纺织柔软助剂扩建项目(一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描述的反应釜等设备数量、原辅材料品种及生产工艺与实际不一致。2024年10月浩圣环保编制《年产2000吨纺织柔软助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认真核实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清单与纺织柔软助剂项目关联性,报告表中工艺、设备(抽滤槽、冰机)等与生产纺织柔软助剂所需不符,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已被司法机关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王某全,达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法生产组织者、投资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王某,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生产参与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人员
1.李某明,大鑫化工实际控制人,转租厂房给他人从事非法化工生产,为非法犯罪行为提供掩护,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仲锦维,雷科生化(达源公司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生产组织者,合伙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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