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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朝:侦鉴分离、报告乱象及行业趋势——读皮浩《金析为证升级版:资金数据分析与鉴定的人工智能实现路径》一文所感

   日期:2026-01-30 17:09: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于朝:侦鉴分离、报告乱象及行业趋势——读皮浩《金析为证升级版:资金数据分析与鉴定的人工智能实现路径》一文所感

读完公众号“司法兰亭会”推出的皮浩所撰《金析为证升级版:资金数据分析与鉴定的人工智能实现路径》一文,我对文中“(四)当前挑战”提到的三点谈点认识:

一、关于“侦鉴分离难题”

关于侦鉴不分,“资金数据分析”原本是经济犯罪查处历史上最常见的司法会计活动。按照刑诉法规定,这类司法会计活动一部分由侦查人员完成(对数据载体的勘验检查),一部分由专家协助侦查人员完成(对数据载体的勘验检查),一部分由专家完成(如: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数据测算等),一部分由检察官(自行补侦、审查分析报告)或由专家协助检察官完成等。司法会计理论上早已给出了上述不同“资金数据分析”活动的边界。

可惜有关部门在搞“金析为证”时没有关注到这些理论成果及标准,盲目将“金析为证”作为新生事物推行,重走了司法会计活动的老路。

当年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仅为了解决“侦鉴不分”、落实“侦鉴分离”原则,就耗费了十年:从而构建了一系列基本理论、鉴定范围(边界)、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证据、鉴定意见等操作理论与规则。

“侦鉴分离”的实现,关键并不在于人员(机构)的分离,而在于鉴定边界的界定。目前《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本身就未界定清楚这类鉴定的具体对象,实务中必然会出现鉴定意见混同于侦查意见(即侦鉴不分的结果)。目前已公开的报告意见内容的案例,都表现为侦鉴混同情形。

二、关于“结果报告乱象”

第一,单纯的电子数据鉴定,有其明确的鉴定范围,并不包括所谓的“资金分析”。

第二,侦查中形成的审计报告本身属于非法证据(因:刑诉法没有且也不应当赋予侦查机关组织审计的权力)。侦查机关违法组织审计,常常会将侦查任务以审计的名义,让审计人员完成并获得所谓的“审计意见”,充当鉴定意见。不少学者将金析为证与审计比较,其目标当是以资金分析报告取代这类审计报告,本质上是由公安机关数据分析师充当审计人,只是换个称谓,已有类似实例。

第三,目前的《资金分析报告》,因其内容不同,有的可能是司法会计咨询报告(如报告嫌疑账项),有的可能是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如报告资金流向),有的可能是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测算意见(目前我还没有看到实例,从资金分析概念出发,可能存在这类报告)。但事实上通过资金分析本身能得出的鉴定意见,只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第四,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或AI工具,可以形成部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如财务往来、涉税、投资损益等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但鉴定人需要掌握相应的司法会计专业知识,而不是让数据分析工程师以资金数据分析鉴定的名义来出具所谓的资金分析鉴定意见。

三、关于“发展趋势”

早在30年前,我参与了公安部“计算机辅助查账系统”课题研究,当时大家展望未来时,就提到了司法会计活动的智能化前景。

各类司法会计活动(含资金分析)都有其相对不变的规律。但是,随着财务会计资料形态及数量的变化,司法会计工具由手工、计算机辅助、大数据工具、逐步向智能化发展。就目前情形而言,前三种工具的应用都存在。其中,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进行“资金分析”仅适用少量有财务大数据的经济案件,海量的经济案件的资金分析工作无须使用大数据工具。至于将来能否将全部案件的资金分析都实现智能化,还有待于智能化工具的发展。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作者:于朝,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指导教师、司法会计学研究所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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