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问南平邵武事故调查报告,凭什么将“追责污水”泼向专家?
聚焦“3·28”一般闪爆事故,一份看似严谨的官方《调查报告》在尘埃落定后,却因其对参与评审的3名专家提出处理建议,在企业、监管部门追责之外引发了巨大争议。这不仅是几名专家的职业声誉问题,更是触及了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生态的根基、法律责任的边界以及科学理性的底线。 2025年3月28日,福建贝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莱特公司)102车间LK(联枯)生产线发生离心机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4.68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明确:操作工违章作业。间接原因则指向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相关方履职不力。 值得注意的是,LK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其试生产方案依法需组织专家评审。2024年11月22日,吴**、汤**、王**3名应急专家受邀参与评审。2025年2月9日,3人又对评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 二、《调查报告》直指专家“过程不严谨” 在报告第四部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中,专门列出了“(四)参与试生产项目评审的专家处理建议”,明确指出:“3位受邀专家在试生产方案的评审中存在过程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在2025年2月9日进行整改复核时,“在未进行实地复核前提下,便在验收文件上署名”,因此,“建议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 报告的核心逻辑是专家未发现方案中缺少仪表调试记录、未发现现场氧浓度报警仪故障且信号未接入DCS系统等问题;复核时未到场,却出具了确认意见。因此,专家工作存在疏漏,应与设计单位、企业等一同被追责。 这份看似“连带责任”的追责,在法律、情理和现实层面,存在诸多根本性的矛盾与不合理之处。 (一)法律依据的严重缺失。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的责任体系,主要围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建。安全评审专家,其角色是技术参谋,而非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 专家意见的性质是评审意见属于技术咨询论证报告,是供企业和监管部门决策的参考依据,而非行政许可的前置或决定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与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有本质区别。 追责依据缺乏。遍查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专家因“评审过程不严谨”需为后续发生的事故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的条款。报告仅建议“按有关规定处理”,却未能指明具体依据哪条“有关规定”,这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二)混淆因果链条,将专家静态评审当作全过程保证。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工在离心机密封不严、氮气置换不足的情况下违规启动进料。这是生产现场动态的、实时的违规行为。而专家评审发生在数月前,针对的是一个静态的试生产方案。 风险是动态的,评审是静态的。专家评审时,设备可能尚未安装调试完毕,或处于非运行状态。要求专家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审阅文件和一两次现场会议,发现所有潜在的、动态的设备故障(如氧浓度报警仪信号未接入DCS),无异于要求医生通过一次体检,为病人未来所有的突发疾病负责。 主体责任不可替代。设备日常维护、仪表调校、员工培训、现场监督,这些是企业永恒不变的主体责任。将这些管理、执行层面的持续性问题,归咎于数个月前的一次方案评审,是本末倒置,为企业主体责任“甩锅”提供了不当出口。 (三)忽视现实条件,理想化苛责与有限的服务 报告批评专家复核时“未实地复核”。这背后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几个残酷现实: 1.时间与报酬的不对等。专家评审通常只有半天或一天,报酬固定且有限。要求专家在时隔两个多月后,为一次“复核”再次专程赶赴现场,在缺乏合同约定和合理报酬机制的情况下,仅靠道德呼吁是不现实的。 2.信息的有限与不对称。专家在评审和复核时所依据的材料,完全由企业提供。企业若刻意隐瞒设备故障、未完成工程量(如报告所述,事故后企业甚至更换监控硬盘销毁证据),专家在有限权限内几乎无法洞察。 3.隐蔽性风险无法穷尽。氧浓度报警仪信号未接入DCS,这类隐蔽的工程细节缺陷,在设备未联机调试时,仅凭外观检查难以发现。它更多是施工验收环节应被发现的。 (四)将技术分歧上升为责任事故 专家评审本就是基于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主观判断。不同的专家对同一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侧重。将未能发现某个特定隐患,直接定性为“过程不严谨、不规范”,进而建议追责,实质上是将技术领域的正常分歧或能力局限,上升为需要承担后果的过错责任。这将严重扼杀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空间。 如果这种对专家的追责模式被广泛认同和效仿,将产生灾难性的“寒蝉效应”。 (一)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最负责任、最优秀的专家将最先退出这个高风险、低回报、易被“背锅”的领域。最终留下的,可能是“走过场”的专家或敢于“签字背书”的胆大者。 (二)地区技术服务生态崩塌。对于南平乃至福建,将很难再邀请到外地高水平专家前来服务,本地专家也将人人自危。最终受损的,是地区整体工业项目的安全技术保障水平。 (三)阻碍技术进步与坦诚交流。专家在评审中将变得极其保守,倾向于提出冗长、苛刻但无实际风险的“保护性”意见,或干脆回避评审复杂、高风险项目,阻碍新技术、新工艺的落地。 (四)掩盖真正的系统性问题。将舆论和问责的焦点引向几位专家,反而冲淡了对企业漠视安全、屡次违规(报告披露其曾未批先产)、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流于形式等更深层次、系统性问题的追问与反思。 安全生产的堤坝,应由无数个清晰的责任基石筑成,而非一盆模糊的“追责污水”到处泼洒。 (一)企业是绝对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从设计、施工、验收到生产运营全链条的安全管理责任,任何环节的失效,首要问责都应指向企业及其负责人。 (二)监管是坚实的防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强化过程监管,特别是对试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对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这才是防止“纸面整改”的关键。 (三)专家是专业的参谋。应通过完善专家遴选、管理、诚信评价体系来约束和提升其服务质量。对其工作的评价,应回归技术层面,建立同行评议、结果追溯机制,而非简单粗暴地纳入事故行政追责链条。 (四)法律是最后的标尺。若专家存在收受贿赂、故意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等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条款予以严惩的法律依据。但不应将技术疏忽与违法故意混为一谈。 一起亡人事故,教训是沉痛的。但比事故本身更可怕的,是通过一份不合理的调查报告,污名化了本应成为安全防线上重要一环的技术支撑力量,瓦解了社会对专业和理性的信任。 追责的板子,必须打得准,才能打得响,才能真正警醒后来者。否则,它打伤的将不仅是几位专家的声誉,更是我们共同赖以生存的安全生产生态基石。 安全生产,需要的是明晰的责任,而不是泛滥的问责;需要的是专业的敬畏,而不是对专业的恐惧。 建议各位专家,远离恣意追责、不讲法治、不懂安全规律还不讲道理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