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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以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一、填报对象
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二、填报时限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自查及提交线上自查报告,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置,并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三、填报路径
在PC端登录“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https://119.148.161.195:9080/psout/jsp/gcloud/psout/index/index.jsp”进行线上填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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