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全面集中反映,对于企业管理、业绩评价、投融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结构和内容,我们研究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 以下统称《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 2006 年制定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以下简称列报准则),后于 2014 年对该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陆续针对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保险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印发了相应报表格式文件。多年来,列报准则及其配套报表格式在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服务投资决策、行业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使用者( 以下简称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结构化、明细化等方面提出了更高需求,现行列报准则的不适应性逐渐显现。例如,现行列报准则将一般企业在投资、筹资等非经营类活动中产生的损益归入营业利润,使用者难以通过财务报表直接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有些企业将具有不同特征的信息进行汇总披露,或将重要信息与非重要信息混杂列报,导致附注信息的披露过于笼统、有用性降低等。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高质量会计信息供给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列报准则。
(二)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会计准则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是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经贸规则,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是制度型开放的题中之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以下简称理事会)于 2024 年 4 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8 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 以下简称 IFRS18),作出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大改进,其核心内容是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 以下简称“ 五分类”),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结构化更强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实现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并正在积极准备实施 IFRS18。借鉴 IFRS18 的最新改革成果,结合中国实务情况修订完善列报准则,将为境外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中国企业财务业绩信息提供便利,降低中国企业“ 走出去”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等各类跨境业务的交易成本,为促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好政策支持。
二、修订过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经历了研究起草、调研论证、模拟测试、修改完善等阶段,具体如下:
(一)研究起草阶段。理事会于2024年4月正式发布IFRS18后,我们即着手抓紧开展列报准则的修订研究工作。 2024年,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引入IFRS18的主要关切,并在部分A+H股上市公司中开展IFRS18初步模拟测试,重点了解实际执行IFRS18的操作性和成本。2025年以来,开展IFRS18翻译、课题研究、文件起草工作,于2025年5月形成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的修订讨论稿初稿。
(二)调研论证阶段。修订讨论稿初稿形成后,于2025年5—7月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讨、书面调研、电话会议等形式,再次听取了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企业、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及学术界代表意见,调研的企业范围涵盖了A+H股上市公司、A股上市公司、大型混业经营企业集团、金融保险企业、非上市大型国有及民营企业、非上市中型国有及民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同时,与理事会密切进行技术交流,深入研讨准则起草中发现的重点技术事项。在多轮调查研究及修改完善等工作的基础上,于2025年8—9月就新列报准则及其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讨论稿初稿的重难点问题再次书面征求实务专家意见,并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与来自部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专家进行集中交流研讨和技术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讨论稿。
(三)模拟测试阶段。为确保新列报准则科学、合理、可操作,完善准则落地实操方案,于 2025 年 9—10 月在部分典型企业中开展了详细的模拟测试。根据修订讨论稿对各类型企业的不同损益分类要求,模拟测试企业涵盖了一般企业、金融企业、混业经营企业等具有不同业务特点的各类型企业。模拟测试结果显示,企业按照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的修订讨论稿编制新利润表总体较为顺利,实施成本可控。
(四)修改完善阶段。2025年10—12月,结合模拟测试、与理事会进一步技术沟通、再次定向征求专家意见等有关情况,对修订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对于本次修订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趋同,主动对接国际规则。本次修订坚持我国准则国际趋同的总体战略,吸收借鉴 IFRS18 的有益经验对现行列报准则作出重要修订,包括提出利润表结构化分类列示要求、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 旨在推动企业聚焦主业、优化发展,服务我国企业与国际同行进行业绩比较、吸引投资,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坚持中国特色,着力服务实务需要。《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牢牢把握服务中国实务需要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延续多年准则实施经验,在修订准则的同时,设计了统一的新利润表格式,既有机嵌入 IFRS18 的“ 五分类” 原则,又继承现行利润表格式的基本架构,在保持报表样式基本稳定、降低实务界适应难度的同时,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和有用性;二是拟借鉴近年来重大准则的修订经验作出分步实施安排,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在首批执行企业形成良好的实施经验和示范案例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实现新旧列报准则的平稳过渡。
(三)坚持综合施策,力求缓释实施成本。我们在起草《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同步推进系列配套举措,最大限度缓释企业的执行成本。一是配套开展会计科目体系修订起草工作,为企业掌握会计科目与报表项目的对应关系、更新相关财务信息系统等新旧转换工作提供便利;二是同步起草新列报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执行新列报准则提供针对性细化操作指引,便于企业对新准则的理解和执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未改变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其中,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改动较小,主要是在不改变净利润金额的前提下对利润表进行更清晰的结构化呈现,并增加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等附注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利润表结构。
《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 以优化利润表结构,便于使用者识别企业利润来源,提升财务业绩信息的有用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此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新增两个合计项目,分别是“ 经营利润”和“ 经营及投资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 , 作为投资者等使用者分析企业财务业绩的基准,以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的评价,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 以下简称“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详细信息。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畴,有利于向使用者提供更加透明的相关信息。
(三)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该修订有助于使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清晰、充分列报。
(四)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 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对“ 重要性” 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 “模糊处理” 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对“ 重要性” 的判断提出了更完善的标准,也与我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五、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基本财务报表”概念、明确基本财务报表和附注作用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2.关于《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利润表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其中:
( 1 )关于利润表中当期损益“ 五分类” 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 2 )关于将持续经营损益与终止经营损益分开列示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 3 )关于利润表中合计与总计项目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其中:
①关于将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的名称表述为“ 经营及投资利润(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 , 以表明该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企业在付出筹资成本和所得税之前的盈利能力信息(根据新列报准则第四十七条第( 二 )项、第( 三 )项有关规定将相关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的企业除外)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
②关于在“ 经营及投资利润”合计项目下企业可自行选择列示“ 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其中项,以便于向使用者提供更有用信息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
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 4 )关于企业对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判断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 5 )关于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对与向客户提供融资无关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 6 )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从企业集团合并层面对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并利润表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3.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管理层业绩指标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5.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 重要性” 定义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6.若将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投资类别下的 “投资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并入 “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同时将《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 “利息收入”项目也并入 “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您是否认为更合适?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7.关于《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8.关于《金融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9.关于《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10.关于《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您有何意见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 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11.您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如有,请说明您的理由,以及具体修改建议。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