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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平定“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未靠右通行|交警中队执勤不力|2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日期:2026-01-27 12:25: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阳泉平定“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未靠右通行|交警中队执勤不力|2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2025年2月9日,在国道207线1558Km+550m路段(平定县张庄镇卫生院门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车与小型轿车正面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调查认定,阳泉平定“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超速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加之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造成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晋A95**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张**

2.冀EW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河北宏恺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9日16时25分,武**驾驶晋A95H**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国道207线1558Km+550m路段(平定县张庄镇卫生院门口路段)时,车辆驶入对面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驾驶的冀EW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68**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小型轿车上的武**、王**、张**死亡,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小型轿车驾驶员武**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坐人张**、王**、王**无事故责任。

(二)驾驶员王**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小型轿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根据视频资料,结合现场地面痕迹勘验结果,证实事发时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按规范操作,致机动车偏离了正常路线,驶入对向车道。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经调查核实,武**在事发当日连续进行体力工作未休息后驾车上路,在精神状态不佳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操作容易出现失误。

2.小型轿车超速行驶。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方正司鉴〔

2025〕痕鉴字第62号鉴定意见:小型轿车事发前初速约为53km/h,碰撞时瞬间速度约54km/h。该路段限速40km/h,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3.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冀EW26**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挂冀E68**挂号元永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前初速度约48km/h,碰撞时瞬间速度约30km/h。该路段限速40km/h,当事人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小型轿车后排乘车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系安全带,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企业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河北宏恺运输有限公司。

一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王**岗前教育培训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动态监控平台限速阈值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河北宏恺公司将所属货运车辆限速报警阈值统一设置为100km/h,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分段设置超速报警阈值。

三是提供的日常教育培训资料与实际不符。

(二)相关单位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道路执勤执法工作安排不力,事故路段道路交通秩序未得到有效管控;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2.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磛石道班。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跟踪落实整改不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交通标线模糊)未得到有效整改。

3.沙河市交通运输局。沙河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沙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沙河市运输管理中心作为河北宏恺责任状签订单位,在开展春运执法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行动上不严格,督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涉及涉事车辆驾驶员2人,相关企业人员1人,有关公职人员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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