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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电梯检测公司被罚14万,检测和审核人员分别被罚2万

   日期:2026-01-26 19:18: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电梯检测公司被罚14万,检测和审核人员分别被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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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江西省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地某某国际小区的两台在用电梯(设备代码尾号分别为120036、120037)存在底坑积水、底坑照明失效、五方通话失效等安全问题。这两台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均由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出具,检测结果显示所有项目合格,其中包括一项本应进行的关键安全试验被标记为“无此项”。

经深入调查,这两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日期为2013年3月29日,上一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9年6月17日。根据国家《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明确规定,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每6年需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一次“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因此,涉案电梯在2025年的检测中必须包含此项试验。然而,某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GZNZXJC1625030428、JGZNZXJC1625030429)却显示该关键项目为“无此项”,表明检测过程存在重大遗漏。

进一步的调查显示,某某公公司在承接业务后,技术资料审查环节存在严重疏失。该公司未能发现并核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失的2019至2024年多个年度的定期检验报告,在未与相关方充分沟通确认的情况下,主观推断无需进行125%制动试验,直接导致了漏检。其检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确保报告真实、客观、公正的核心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某某公司起初未能完全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直至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跨区域协查后,才委托代理人配合。基于其违法事实、性质及事后表现,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及“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6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市监处罚〔2026〕8号),依法责令某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罚款处罚:

1.  对检测机构某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4万元;

2.  对直接负责本次检测的两名检测人员邹某、李某某,各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3.  对本次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黄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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