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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脱硫塔除雾器火灾事故报告

   日期:2026-01-25 07:21: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某公司脱硫塔除雾器火灾事故报告

某电厂4号脱硫塔(大塔)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该事故造4号脱硫塔(大塔)内部除雾器烧毁,塔身局部凹陷变形,直接经济损失6.3万。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范中杰、市委副书记、市长吕玉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奔、市政府副市长唐小兵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全力开展救援、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防范再次发生类似事故。接报后,市委常委等市直有关部门领导赶赴指挥事故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迅速做好火情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县委副书记等领导立即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环境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县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园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及悦城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德庆县“4·14”脱硫塔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并对事故当事人的询问取证和有关原始资料的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新冠疫情及“煤改气”原因,事故发生时未进行复产,目前正在对公司的相关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佛山市冉一鑫煤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对4号脱硫塔(大塔)进行焊接动火作业约17:30时,由于动火作业时不慎引燃4号脱硫塔(大塔)内壁残留物、塔内残留的水煤气,火势迅速蔓延,后将塔内除雾器烧毁,并蔓延至脱硫塔周围竹排栅。17:50时,被佛山市冉一鑫煤气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发现火情并且报警,当天19:40时明火被扑灭。

  (二)事发现场有关情况

  1.维修脱硫塔人员安排情况

  4号脱硫塔维修作业现场共有4名,其中焊接动火作业人员2名、协助人员1名(3人均为佛山市冉一鑫煤气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现场监督人员1名(监督员)。约15:00时现场监督人员因事离开现场。

  2.脱硫塔及周边情况

  脱硫塔周边搭建有竹排栅,脱硫塔内有残留物未彻底清除干净,未对塔内无法转移的除雾器采取隔离火源或其他安全措施。

  (三)事发当时气象情况

  据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多云天气为主,无降雨现象,平均气温 20.6℃,偏南风(平均风力为0.4m/s)。

  (四)事发后建筑物和物品损毁情况

  事故造成过火面积20平方米,4号脱硫塔(大塔)内除雾器烧毁,塔身局部变形凹陷,塔身中部维修口外部PVC [①] 水管碳化,塔身周围竹排栅烧毁。

  图1塔内除雾器烧毁

  图2塔身局部变形凹陷变形

图3 塔身中部维修口外部PVC水管碳化

  图4塔身周围竹排栅烧毁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63000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效评估情况

  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后,调度消防救援出动4台消防车2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18:32时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逐行出动,增派4个消防站6台消防车2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接报事故后,市、县两级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县环境局、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组建临时指挥部,指挥事故处置及救援,明火于19:40时被扑灭。

  经评估: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应急救援及时处置得当。指挥部在制定救援方案、控制火情、应急疏散、舆论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中能科学决策、迅速部署,未因响应不及时或采取不恰当的应对措施造成次生事故灾害,未造成消防废水外泄污染,本次应急处置评价为良好等次。

  三、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某公司与佛山市冉一鑫煤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脱硫塔维修工程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其中约定责任:佛山市冉一鑫煤气设备有限公司要服从肇庆市金顺通陶瓷有限公司施工管理)。

  1.有关人员任职情况

  该公司任命冼某志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证),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全面工作;任命黄某龙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任命黄某辉为动力车间主任,负责维护机械设备,同时也是脱硫塔维修现场监督人员。

  2.脱硫塔的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附近有4个脱硫塔,呈两排错置排列,其中4号塔(事故发生地)单独一排,其余3个塔为一排。塔身为圆形不锈钢结构,高31米,4号塔最大内径约10米,其余3塔内径约7米,塔内壁浇筑一层混凝土。4号脱硫塔内(大塔)离地高约9.5米处设置管束式除雾器,直径10米,高3米,主要材料为PP管(主要成分聚丙烯 )。

  图5事故发生地平面图

  (1-1号塔;2-2号塔;3-3号塔;4-4号塔)

  图6脱硫塔侧面图

  (5-除雾器位置)

  3.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动火作业前有关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针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培训教育,未向作业人员告知脱硫塔动火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对焊接作业区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未对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未成立企业志愿消防队,未及时对初期火灾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未对公司内消防设施开展维护和保养。

  4.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冼某志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 ,根据其公司分工只负责本公司销售工作。冼某志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存在对企业安全管理问题和缺陷失察失管的状况。

  5.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黄某龙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生管理人员职责 [④] ,对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动火作业证填写不规范,出现日期、监督人、作业人员填写错误,当天动火作业后的检查情况未执行。未对焊接操作者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焊接前未将脱硫塔内壁残留物及塔内残留的水煤气彻底清除,未对无法转移除雾器采取隔离火源的措施,导致焊接脱硫塔时,掉下的火花引燃脱硫塔壁残留物及塔内残留的水煤气,最后引发除雾器的PP管燃烧。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对焊接人员、现场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未对作业区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违反了《焊接与切割》(GB9448-1999)第3.2.1规定;对焊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在维修4号脱硫塔(大塔)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

  3.某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焊接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未及时纠正。

  4.佛山市冉一鑫煤气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吴某华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前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将脱硫塔内壁残留物及塔内残留的水煤气彻底清除、未对除雾器采取隔离火源或其他安全措施),但未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仍然冒险进行焊接作业,违反《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3规定 [⑥] 。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某公司“4.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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