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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上市公司 2019 -2024财报监管报告—25个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相关问题

   日期:2026-01-24 23:14: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会计实务|上市公司 2019 -2024财报监管报告—25个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 2019 -2024财报监管报告—25个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汇编如下:

《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二、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未正确判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能够影响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决策的实际可执行的权利。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判断不恰当。

一是未恰当判断是否具有控制。例如,有的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方 65%的股权(另一投资方持股 35%),被投资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部分事项(如投融资、关联交易、运营定价等)须经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通过。上市公司错误认为上述约定为保护性权利,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般情况下,投融资、关联交易、运营定价等事项涉及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若上市公司无法控制此类事项,表明其实际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二是未恰当判断可分割部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被投资方分割为多个部分进行部分合并。上市公司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涉及不同开发项目。子公司各方股东约定分别负责对不同项目进行经营开发,对各自负责经营开发的项目地块相关的权益、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及其他风险等独立承担责任。期末上市公司只合并其作为子公司股东负责的项目,未将子公司其他股东负责的项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只有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情况下,投资方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可分割部分、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同一法律主体的资产、负债往往较难满足会计上可分割部分的判断标准,前述情形下上市公司不应将被投资方分割为多个部分进行部分合并。

三是不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在半年报和年报中对同一笔股权转让事项做出不同会计判断。上市公司上半年转让某标的公司 100%股权(该转让无须通过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已收到超过 50%的股权转让款,收购方亦已作为负责人主导标的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上市公司在半年报中确认了该标的公司相关处置损益。后续收购方逾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上市公司以其可以通过终止交易从而影响收购方行使权利为由,在年报中重新将该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控制相关判断要素审慎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收购方实质上已控制标的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承担相关风险和可变回报的情况下,不应仅以收购方逾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为由,重新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又如,有的上市公司简单以投资管理失控为由不再将海外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市公司采用直接持有49%股权,同时收购第三方持有的 30%股权受益权且第三方承诺与上市公司一致行动的方式,实现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第三方在某次董事会表决中,未按照受益权收购协议约定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意见,上市公司认为其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后续第三方来函确认受益权收购协议仍有效,并表示将在后续表决中持续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对于上述情形,在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相关投资协议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结合第三方单方面一次违约的原因及其对可变回报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受益权收购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能否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对被投资方继续施加控制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对海外子公司丧失控制权。

再如,有的上市公司在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占比、公司章程约定等事实和情况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尚未超过认缴出资期限)、公司实缴出资比例较高为由,将以前年度作为联营企业核算的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般而言,在相关事实和情况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仅以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未恰当确认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合并成本,并将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制权,并在每步交易时均将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在分步收购属于“一揽子交易”情形下,上市公司应首先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确定其获得被购买方控制权、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日,在购买日将被购买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将合并成本(包括已支付和尚未支付对价)与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非分步计算确认商誉。

(三)未恰当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有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若合并各方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企业应将前述或有对价作为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某标的公司股权,并与交易对手方约定分阶段付款和业绩承诺安排。业绩承诺期内,若任一年度业绩承诺金额未完成,由交易对手方向购买方予以现金补偿;承诺期结束时,上市公司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从交易对手方累计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中扣除。合并日,上市公司认为交易标的很有可能完成业绩承诺,将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承诺期内,交易标的未完成个别年份业绩承诺,但上市公司未确认或有对价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一次性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冲减其他应付款。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作为购买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需根据剩余股权转让款扣减后续可能收到的业绩补偿款计算得出,实质上为现金支付的或有对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并购日将其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计入合并成本。后续在业绩承诺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日,上市公司应结合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对或有对价公允价值进行恰当估计,及时将相关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少数股东业绩承诺相关或有对价后续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对于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合并日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将其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后续计量时,若该或有对价属于一项金融工具,则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其公允价值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交易方约定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情况确定收回自身股份的数量,在标的公司实际业绩确定且当期应收回的自身股份数量确定时,该或有对价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应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相关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时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中,交易方约定如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下的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标准,则标的公司原股东应以其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对于标的公司原少数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在后续与其最终签订股份回购协议时,基于协议签订日的股价确定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按照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标的公司业绩不达标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日,合理确定能收到的股份数量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股价计算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并不再核算相关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五)未正确处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互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某子公司将工程设备按照评估价出售给另一家子公司,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评估价入账,并错误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抵销子公司之间销售工程设备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同时恢复工程设备销售子公司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六)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未恰当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把子公司净资产分为两部分,一是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和商誉),二是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但不包含商誉)。母公司购买或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为两类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当母公司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时,应当按比例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错误地按处置比例仅把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前述情况下,母公司应当按比例把包含商誉在内的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同时将处置价款与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二、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附回售权股权投资的分类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方承担的风险和报酬与普通股股东实质相同的投资。企业需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分析判断投资方承担的风险与报酬。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持有被投资方 25%股权,并约定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上市等特定目标,上市公司有权将其持有股份以某一固定价格全部回售给被投资方。上市公司初始核算相关投资时,因能向被投资方委派董事参与生产和经营决策,认定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并分别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和衍生金融资产,其中后者初始分拆确认的金额远大于前者。通常情况下,若对赌回购协议价值在初始取得时已较为重大,则很可能表明投资方实质上承担的风险和报酬特征明显不同于普通股股东,因此相关投资不构成权益性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整体作为一项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企业合并认定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构成企业合并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所合并的组合必须构成业务。合并方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相关组合才构成业务。此外,商誉的确认来自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所购买的组合不构成业务的,不新产生商誉。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自非关联方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该标的公司在购买日前仅拥有一项生产资质,不存在任何可辨认资产、可辨认负债和员工,实际为“空壳公司”,上市公司错误地认定该收购构成企业合并,并将全部购买价款确认为商誉。由于“空壳公司”无法满足业务的定义,不满足企业合并的认定条件,上市公司不应将相关支付价款确认为商誉。

(三)企业合并中的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不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权益性交易包括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企业之间的交易。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自其控股股东和第三方股东购买目标公司 100%股权并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该目标公司原为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对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控股股东承担以现金结算的业绩补偿义务,相关业绩补偿设置显著超过市场公平交易水平,且控股股东承担的义务金额超出了其原持股比例所对应的补偿金额。上市公司将控股股东提供的业绩承诺整体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后续变动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前述情形下,控股股东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显失公允,其超额业绩补偿部分的实质为对上市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上市公司应在收到业绩补偿时将其中超额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未恰当确定合并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合并中判断是否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时,应当考虑合并交易是否需要并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恰当确定其合并范围:

一是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而未纳入合并范围。例如,部分上市公司持有多个股权比例超过 90%的项目公司,仅简单以项目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已预先设定、公司不具有决策权为由,未将相关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通常情况下,对于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仍存在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分析并识别项目公司成立后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及其决策机制,并评估其是否可以主导项目公司相关活动。

二是将不具有控制权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例如,上市公司收购某持牌金融机构,但不符合该类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资质条件,被收购的金融机构股权变更也无法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此,上市公司因签订了收购协议并支付了部分价款,错误地认为其取得了该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并将该金融机构纳入其合并范围。该项收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无法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不应将该金融机构纳入合并范围。还有部分上市公司作为第二大股东,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其在董事会的表决权虽然超半数,但是无法单方面控制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为该被投资方的最高权力机构,且股东会决议事项范围包含被投资方相关活动。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被投资方,投资方应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分析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最终决策机制及相关表决权情况,判断其是否可以主导相关活动决策。

(五)处置子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时,错误地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账面余额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初始确认金额,未同时调整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初始确认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二、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一)错误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丧失控制权时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破产被接管,上市公司丧失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仍错误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取得该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计量,并将其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确认为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后续上市公司又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上市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在此基础上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二)错误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因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被购买方涉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无论被购买方在其个别报表中是采用净额法直接抵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采用总额法单独确认递延收益,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都应按照该项资产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对于被购买方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如果其不存在需要返还政府补助款项的现时义务,则购买方不应将该递延收益单独识别为一项可辨认负债。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错误地将被购买方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的递延收益作为购买日取得的一项可辨认负债,并以其账面价值作为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减少了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估了商誉初始确认的金额。无论被购买方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核算,购买方基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所确认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保持一致,确认的商誉金额也应一致。

(三)未恰当核算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在进行企业合并之前或合并过程中约定了某些单独交易或安排,购买方需要区分交易价款中的合并对价与其他交易对价,并分别按照企业合并和其他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同时向交易对手方承诺在股权交割后三年内,上市公司需以高价向标的公司采购产品,从而确保标的公司平均毛利达到约定水平,否则上市公司必须向交易对手方进行现金补偿。对此,上市公司将其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全部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该笔处置价款包括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采购义务,上市公司不应将其一次性计入投资收益,而应将处置价款中涉及未来采购义务的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在后期实际向标的公司采购产品时冲减采购成本。

(四)未审慎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的可收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和损益时,按照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存在可变对价,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己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并丧失控制权,在仅收到部分处置价款的前提下,全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对剩余股权按处置时点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随后,上市公司与股权受让方就转让价款发生法律纠纷,在处置当期对剩余应收股权转让款确认大额预期信用损失,并对剩余股权计提了大额资产减值损失。上市公司应按照可变对价相关处理原则,对股权处置价款的可回收性进行判断分析,如果处置时点预期股权转让款无法全部收回,则不应全额确认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五)未恰当考虑处置子公司时承担的担保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为子公司的借款提供对外担保,本期通过司法拍卖处置该子公司全部股权并确认投资收益,处置后上市公司对该笔担保义务,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该担保事项是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时所需附加承担的一项义务,应在处置当期抵减子公司股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而非在股权处置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六)未恰当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以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和次级份额,上市公司认购全部次级份额,但未合理判断是否应将该ABS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其在该 ABS中承担的风险,以及其与管理人各自享有可变回报的情况等,恰当判断是否应将该 ABS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判断是否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可变回报风险时,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基础资产应收账款未来的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审慎分析次级份额是否实际承担了所有的下行风险,如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延迟支付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

(七)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时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从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丧失控制权后,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错误地按照持有联营企业的股权比例对合并期间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继续抵销。另有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从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后,上市公司错误地对原与联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继续抵销。对于上述两类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无论是丧失控制权日后持有的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剩余股权投资,还是合并日前已经持有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会计处理上应视同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全部实现,上市公司无需继续抵销。


《2021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三)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1.未正确抵销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发生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且应予以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金额大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上市公司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仅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该项顺流交易中,内部交易损益尚未得以对外实现,上市公司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以全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为基础予以计算。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可将不足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实现时再结转损益。

2.未恰当确认和计量或有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确认或有对价时,未充分考虑支付方信用风险、偿债能力、货币价值等因素,仅以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为由未确认或有对价。有的公司以前年度以现金收购子公司控制权,并与子公司原控股股东约定分期支付部分收购价款,若子公司业绩未达标,则上市公司可在应收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中优先抵减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有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子公司股权后,子公司原控股股东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并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时的履约保证。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存在尚未支付且可抵减的股权转让款,或者补偿义务方已质押的股票等作为补偿款项回收的保证,上市公司应当确认或有对价,并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合理考虑可抵减股权转让款或者质押股票的影响。

3.未恰当确认股东为上市公司承担的或有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对价的一部分。企业在判断接受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等事项是否为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若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性投入性质,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收购协议,标的公司原股东需承担该标的公司出售前存在的或有负债。本年度,因标的公司以前年度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时动工需补缴土地出让款,上市公司收到原股东支付的该土地出让款后,将其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上市公司应合理分析原股东承担标的公司或有负债的商业实质,如果补偿款实质为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照或有对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未恰当核算资产收购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净资产(资产收购)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资产收购交易未进行恰当会计处理。个别上市公司本期购买附带经营租赁租约的固定资产,错误地将购买对价中超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亦有个别上市公司购买标的企业控制权,采用集中度测试后认为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上市公司仍错误将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购买成本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此类交易,上市公司应首先充分识别相关交易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例如判断固定资产附带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收购的标的是否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将购买价款按照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配。

5.未恰当核算处置原子公司部分股权后的剩余股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但仍具有重大影响的,在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相关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视同在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其账面价值追溯调整至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丧失对原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剩余股权部分仍具有重大影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对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而是直接以个别财务报表核算结果,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金额,并错误地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

6.未恰当核算应收原子公司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向子公司出借资金,后因子公司经营困难该借款长期未收回。本年度,上市公司对外处置该子公司,因该子公司净资产为负,上市公司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该原子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会计处理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确认大额信用减值损失,也有观点认为应冲减处置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应收原子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可参照权益法下长期权益的会计处理方式,若该借款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实质上构成对原子公司的净投资,上市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将其抵减投资收益更为合理。


《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判断有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能够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且有能力影响可变回报。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外收购子公司,本年度出现子公司拒绝向上市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账簿等关键资料,或阻挠上市公司进入办公现场进行审计等“失控”情形。对此,上市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是否依然享有对子公司施加控制的实质性权利,如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权利机构,或者外部司法途径等方式,继续行使控股股东权力,包括更换管理层、获取印章及账簿资料以及接管经营管理等,仅依据形式上的失控认为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未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于实务中的类似情形,上市公司应充分分析子公司“失控”产生的原因,审慎判断其对公司经营、财务决策的影响程度并予以恰当披露。


《2019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1.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对其合营企业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与其他合营方协议约定在一段固定期限内,无论合营企业盈亏与否,上市公司均获得固定回报,上市公司据此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从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个别上市公司在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另有个别上市公司持有境外上市某公司15%股权并向其委派了董事,该董事于报告期末辞任董事职务,对此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说明董事辞任对股权投资“重大影响”判断的影响,直接将该部分股权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确认相关投资收益。

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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