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山西▼罚3万!报告的生产工况与企业实际生产工况不符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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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报告案
(略)
当事人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对霍州**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厂开展第二季度自行检测项目并于6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2024〕0528的监测报告,其中检测报告4.6生产工况中,2024年5月22日-23日,主要产品为水泥,设计能力1935t/d,实际能力1680t/d,生产负荷为86.8%。经调查,当事人在开展监测时,5月22日实际生产水泥1168.0272吨,实际工况负荷为60.36%、5月23日实际生产水泥565.5799吨,实际工况负荷为29.2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97-2007)中4.3.1项“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和4.3.4项“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的要求。在上述情况下出具的监测报告,无法反映真实情况,故认定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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