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第14条及《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22条的规定,工业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3月31日前)完成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新设立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经营前,完成首次报告。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工业企业对照《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2025版)开展重大、较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并登录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按照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行业分类信息、安全生产信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和企业填报信息承诺等。
(企业信息上报系统优化操作说明视频)
(一)开展填报辅导(1月20日前)
各地区要将2026年风险报告相关内容和要求逐家宣贯、解读和指导,组织企业登录“省风险报告系统”学习填报和系统更新优化的操作指南。
(二)完成定期报告(2月28日前)
企业要组织人员,对照《风险目录》,全面、如实、完整地辨识较大和重大安全风险,形成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
各地要依托工业企业监管网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报告,逐家过堂,不留遗漏。原则上要在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各地还要督促从事工业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积极报告。
(三)加强质量核查(3月20日前)
各地要突出红色区域“厂中厂”、纺织化纤服装以及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高温熔融金属、铝镁金属粉尘、锂离子电池等重点领域企业开展质量核查,确保较大以上风险“无漏报”。
要督促企业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的风险,报告为重大安全风险。对存在一厂多照、异地经营、已销号的各类企业,要逐一核准关停企业信息,及时更新企业名录库。
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如果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打开图片链接,观看风险辨识培训视频)
安全风险早辨识、早报告、早管控,才能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隐患!请各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较大以上风险报告工作,共同筑牢全市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无锡应急
审核:谢晓
发布:陈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