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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池州披露行政处罚信息,池州桂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车检报告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池环﹝石﹞罚﹝2026﹞1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违法事实:(1)2025年3月19日,你公司对皖A7B1A2柴油车辆检测过程中10点53分10秒、11秒出现异常烟气,过程数据中光吸收系数从0突升至0.65,同日,你公司出具了该车辆外观检验结果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均“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17******03191057572142),并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公司盖章,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2)2025年3月19日,你公司对皖R15501汽油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未能完全插入双排气管中的右侧排气管,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B.4.3.1 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功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的规定。同日,你公司出具了该车辆外观检验结果及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均“合格”的《在用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17******03191338304496),并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公司盖章。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因子具体情况如下:涉及的机动车数量为2台,分值0%;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分值为0%;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10月20日,为6个月以上,分值为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0%。案件总分值为17%,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17%=168000元。根据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资料、《情况说明》及部分车辆检测费发票复印件,上述皖A7B1A2柴油车辆环检费用为130元、皖R15501汽油车辆环检费用为50元。 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介入后,对涉案车辆进行了重检,并组织了内部整改。其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结果报我局备案认可,并作为其后续整改措施持续有效的依据。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事后态度,在裁定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法定罚款幅度20%,即减少(500000-100000)×20%=80000元,因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168000-80000=880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按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予以处罚10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萬元整(¥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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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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