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5月20日18时25分,泸州某学院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进行人工挖孔桩的钢筋笼吊放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造成两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0余万元。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8号楼91号人工打孔桩处。发生事故桩为水泥空心圆柱体,桩深度为10.8米,内径0.8米,水泥护壁厚0.15米,桩内底部有积水,桩口齐平于地面。距离桩口右后方4米处,有一圆柱形钢筋笼,长9.1米,直径0.66米,在距钢筋笼顶三分之二处有明显弯曲。
距离事故桩口约80米处停放有事故当天进行吊放钢筋笼作业的挖掘机一台,根据该挖掘机铭牌记载,该挖掘机主要参数为:HYUNDAI(现代)牌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整机重量11200千克,车辆识别代码:HBCCN3A1PF0002917,车辆型号铭牌处有划痕,不可见。挖掘机动臂长度4.3米,斗杆长度2.26米,斗杆最低处距地面1.4米。
2018年5月23日上午,调查组聘请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对91号人工挖孔桩及邻近的90号人工挖孔桩桩内的有关气体进行检测,检测当日天气为:阴天,检测结果如下: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
2018年5月20日15时许,钢筋班组工人陈洪举、舒勇与挖掘机驾驶员李方伟一起进行吊放挖孔桩的钢筋笼作业。李方伟负责驾驶挖掘机,舒勇根据图纸指挥挖掘机将钢筋笼放入指定人工挖孔桩内,陈洪举、舒勇二人配合李方伟保持钢筋笼在吊运过程中的平衡,并负责安放钢筋笼。约18时10分,三人配合将钢筋笼从钢筋加工区吊运至8号楼91号人工挖孔桩处,由于桩深而挖掘机臂长有限,不能将钢筋笼起吊一次性放入91号人工挖孔桩底部。第一次吊装放笼时,钢筋工人陈洪举、舒勇二人使用一根钢管穿过钢筋笼,将钢管卡在桩口,使钢筋笼直立、悬挂于桩内,第二次吊放钢筋笼时,陈洪举使用卡扣将钢绳系在钢筋笼顶部向下约3米处,挖掘机第二次起吊将钢筋笼放置于桩底部,钢筋笼在被放入91号桩底部后,陈洪举下到桩内约3米处去解钢绳的卡扣,约二分钟后,李方伟看见舒勇也下到桩内。
约18:25 分,钢筋班工人(代班匠)周斌到达8号楼91号人工挖孔桩现场,发现挖掘机停止未动,钢绳仍然系在钢筋笼上,但未见陈洪举、舒勇二人。周斌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寻找舒勇,但舒勇的手机无人接听,周斌便询问李方伟,李方伟称二人先后下到桩内了,周斌到桩口处观察,并呼喊舒勇,无人答应,周斌再次给舒勇打电话时,钢筋班劳务承包人(班长)舒友兵到达现场,询问周斌后得知情况,舒友兵和周斌分别给陈洪举、舒勇二人打电话,但无法联系上二人。随后,周斌进入桩内解开钢绳卡扣取出钢绳,作业完成向上爬时,感觉头晕、呼吸困难、身体无力,周斌让舒友兵帮忙将他拉起。舒友兵见从桩内爬起的周斌脸色苍白,再次给陈洪举打电话,仍无人接听到,怀疑工人可能坠入桩内,便向桩内扔下小块泥石,泥石块撞击到桩内水面上漂浮的一顶安全帽,舒友兵见状立即向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报告。施工单位冯灵等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施救,用抽水泵排水后发现一名工人(即舒勇)头部露出水面,便用鼓风机向井下送风,并安排李方伟将钢筋笼吊运出挖孔桩以便于救援,同时拨打了120、110、119救援电话,等待救援。
21点24分,119消防队员从人工挖孔桩内营救出舒勇,在现场等候的120救护车立即进行抢救,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于21点35分宣布死亡;
21点41分,119消防队员营救出陈洪举,在现场等候的120救护车立即送往纳溪区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2点14分宣布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陈洪举、舒勇在进行人工挖孔桩的钢筋笼吊放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含氧量低的91号人工挖孔桩内作业,坠落到有积水的人工挖孔桩底部后死亡。
→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在进行人工挖孔桩的钢筋笼吊放作业时,未按照该项目《人工挖孔桩专项方案》的规定采用塔吊吊放,违规使用挖掘机起重吊装钢筋笼,且在进行起重吊装钢筋笼作业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在钢筋班组工人进入人工挖孔桩作业前,未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钢筋班组从业人员冒然进入人工挖孔桩作业的行为,对钢筋班组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对进入人工挖孔桩等深基坑作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交底,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 “5·20”一般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