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伏产业法律价值冲突分析:反内卷、反垄断与产业治理的深层张力提笔写这篇文章,确实挣扎着犹豫了很久。 要抑制住心中的激扬、哀伤与愤怒,然后从从容容的行文分析,结果还是咬坏了我的牙套,写完后牙齿酸疼不止。 请你一起深呼吸,这是一篇摒弃了情绪的学究报告。 
本问旨在深度剖析中国光伏产业,特别是多晶硅环节,在产能严重过剩背景下所面临的法律治理困境与价值冲突。核心发现表明,行业正深陷“反内卷”(治理低价无序竞争)与“反垄断”(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的法律悖论之中。一方面,价格战导致全行业亏损超600亿元,组件价格跌幅超70%,产品质量合格率从96%以上骤降至不足70%,亟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介入以遏制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行业自发的“反内卷”行动,如成立产能“收储平台”,却因涉嫌组织价格与产量协同而触及《反垄断法》红线,引发监管调查。 这一冲突的根源在于“效率”与“公平”两大法律价值的深层矛盾。在产业政策驱动扩张后,市场自我调节失灵,法律工具的选择与应用面临优先序难题。笔者以产业+法律的立场建议,解决之道在于构建“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下的协同治理框架,明确法律适用边界,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光伏产业从“规模扩张”向“价值重构”的健康转型。 2. 研究背景 中国光伏产业作为“双碳”战略的核心支撑,经历了政策驱动下的高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产业之一。然而,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产业尤其是上游多晶硅环节,陷入了典型的“扩张-过剩-亏损”强周期循环。产能严重过剩引发惨烈价格战,全行业陷入普遍性亏损,不仅危及企业生存,更可能损害产业长期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行业内部出现了“反内卷”呼声与行动,但旋即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法律框架产生激烈碰撞。 这揭示出一个深刻的治理难题:在市场经济中,如何运用法律工具平衡防止恶性竞争与维护竞争自由之间的关系? 光伏产业当前困境的核心是严重的供需失衡。截至2024年底,中国多晶硅总产能已超过300万吨/年,其中近300万吨是2020年后建成投产。然而,需求增速正在断崖式下滑。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增速预计将从2022-2024年的年化48%骤降至2025年的10%左右,未来几年全球多晶硅年需求量预计仅在170-190万吨之间。严重的供过于求导致价格体系崩塌。多晶硅(P型料)价格从2022年超过30万元/吨的历史高点,最低跌至2024年底的3.5万元/吨以下,跌幅近90% 。产业链价格全面传导,光伏组件价格从约2元/瓦跌至0.65元/瓦附近,跌幅超过70% 。价格已全面击穿成本线,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约为4.2万元/吨,导致2024年全行业亏损规模超过600亿元。 这种“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恶性竞争,直接触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适用考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光伏行业的价格战明显符合“排挤竞争对手”的特征。监管机构已明确指出,行业内的“低质竞争、同质化重复建设”属于“内卷式”竞争,其后果是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抑制技术创新、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具体违法行为可能包括投标中的“阴阳合同”、“买十送一”等变相低价行为,以及组件功率虚标等虚假宣传。 《价格法》的修订与强化: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第十四条同样禁止“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2025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价格法修正草案》对此进行了重要修订,旨在提升法律在治理低价无序竞争中的威力。其升级体现在:一是扩大规制范围,将“服务”和“平台等第三方”纳入,可覆盖光伏电站开发、运维等全环节;二是降低执法门槛,将认定标准从“扰乱市场秩序”简化为“排挤竞争对手”,使执法更易操作;三是新增对“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制条款,可应对电力市场中的算法合谋等新问题。 然而,法律适用面临现实挑战。 首要难题是“低于成本价”的认定。 光伏产业链长,各企业技术、规模、区位差异导致成本结构迥异。头部企业现金成本可控制在3.5-4万元/吨(棒状硅)或3万元/吨以内(颗粒硅),而部分高成本企业现金成本超过4.5万元/吨。执法中应采用边际成本、平均可变成本还是全生命周期成本?缺乏权威、透明的成本核算与审计标准,使得法律条款难以精准落地。其次,执法尺度与案例缺失。尽管监管呼声很高,但公开的、依据上述法律对光伏企业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极少,企业对于违法边界和具体处罚后果缺乏清晰预期。这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面对全行业亏损,光伏企业并未坐以待毙,而是通过行业协会发起“反内卷”自救。然而,这些行动却意外地将行业推向了《反垄断法》的监管风暴眼。 2024年底至2025年初,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组织产业链各环节讨论“自律公约”,并曾发布光伏组件“最低成本价”,旨在抵制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更进一步的行动是筹划成立多晶硅产能“收储平台”。根据公开信息,该平台由行业协会主导,成立了“北京光和谦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0位股东,其中9家是通威股份、协鑫科技等头部硅料企业。平台计划通过“承债式收购+弹性利用产能”的双轨模式,收购部分闲置产能,以调节市场供应、稳定价格。这一举措被视为借鉴其他行业“供给侧改革”经验的尝试。 然而,这些行为迅速引起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反垄断关注。2026年1月初,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了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及通威股份、协鑫科技等7家核心多晶硅企业。监管的核心关切在于,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成本价”、组织主要竞争者共同设立联合收储平台,涉嫌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的适用分析: 1.垄断协议(卡特尔):该法第十六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讨论“成本价”和联合控制产能释放,具有明显的价格协同和产量限制特征,极易被认定为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律师观点早已预警,行业协会若组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会涉嫌垄断行为。 2.经营者集中:虽然“收储平台”并非通过股权并购实现集中,但其通过协议方式让主要竞争者协调行动,统一控制部分产能和销售决策,实质上是一种规避“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的非股权式“协同行为”,正日益受到反垄断执法的关注。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多晶硅环节市场集中度(CR5)常年超过80%,头部企业本就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如果通过“收储平台”进一步协调行动,其统一定价、选择交易对象等行为,可能被审查是否构成联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实施不公平高价或拒绝交易。 市场对监管介入的反应迅速而剧烈。2026年1月8日,即相关消息传出后,多晶硅期货价格应声跌停。这清晰地表明,此前市场价格的短期企稳可能部分依赖于对行业协同行为的预期,而反垄断调查打破了这种预期,迫使价格重新向真实供需基本面回归。 光伏产业面临的“反内卷”与“反垄断”困境,其深层根源是法律体系中“效率”与“公平”价值的永恒矛盾在特定产业周期中的集中爆发。 •价值冲突的理论框架: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矛盾。在经济发展领域,“效率”追求资源最优配置和增长最大化,而“公平”关注机会均等、过程公正和结果合理。在光伏产业语境下: 追求“效率”体现为:通过产业政策(如早期补贴)快速培育产业,实现规模效应和成本下降,加速能源转型;在过剩阶段,容忍甚至鼓励企业通过低价竞争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市场出清,被视为一种“动态效率”。 维护“公平”体现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劣币驱逐良币;通过《反垄断法》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保障中小企业和新进入者的竞争机会,维护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性。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优先序演变: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历程,是这两种价值权重动态调整的缩影。改革开放初期至90年代中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主导思想,这体现在对光伏产业的大力补贴和扶持上,推动了产业迅猛发展。然而,当产能过剩导致恶性竞争、全行业亏损并危及创新时,“公平”价值的需求凸显——既需要公平的交易秩序(反不正当竞争),也需要公平的竞争结构(反垄断)。政策导向开始向寻求“效率与公平的更高层次的辩证统一”调整。黄勇教授的论文指出,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意味着产业政策必须在市场化、法治化框架下运行,不能以损害市场竞争为代价。 “法律效率”的内在矛盾:这一价值冲突也体现在法律运行本身,即“法律效率”的矛盾中。在光伏治理中: –立法环节:表现为需要迅速出台政策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效率),与确保法律规则本身科学、民主、具有稳定预期(公平)之间的矛盾。 –执法环节:表现为对低价倾销行为需要快速、有力地查处以稳定市场(效率),与遵循法定程序、保障企业申辩权、防止执法权滥用(公平)之间的矛盾。 –司法/仲裁环节:在解决光伏投资争端时(如因补贴取消引发的国际仲裁),表现为快速解决纠纷、降低交易成本(效率),与确保裁决公正、充分保护投资者合理期待(公平)之间的矛盾。 1.光伏产业治理正经历从“行业自律”到“法治规制”的范式升级。早期应对“内卷”主要依赖道德呼吁和自律公约,但在生死存亡的存量博弈下已然失效。当前,通过修订《价格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执法,标志着国家开始运用强制性法律工具划定竞争红线,治理模式向“硬监管”转变。2025年7月部委释放治理信号后,光伏板块指数当月上涨9.73%,产业链价格反弹,市场将此解读为行业见底的法治化信号。 2.“反内卷”与“反垄断”存在内在的法律逻辑悖论,其边界取决于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企业单纯的个体降价行为,即使低于成本,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当多家竞争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渠道进行协调,共同影响价格或产量时,无论其初衷是否为“避免内卷”,其行为性质就转变为联合限制竞争,落入《反垄断法》的射程。光伏案例表明,行业自救的意图良好,但手段选择必须严格规避法律禁止的协同行为。 3.上游高集中度环节是垄断风险与政策干预的核心焦点。多晶硅环节技术资金壁垒高,CR5超过80%,这种市场结构使得头部企业间更容易产生协同动机,也使得任何联合行动对全产业链的影响更为剧烈。因此,反垄断监管和潜在的供给侧改革政策都必然首先聚焦于此。相比之下,组件环节集中度较低,竞争更为充分,治理重点更偏向反不正当竞争。 4.产业政策的效力与风险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凸显。西班牙光伏补贴仲裁案表明,东道国为促进产业发展而制定的补贴政策,一旦发生不可预期的重大变更,极易引发依据国际投资协定(如《能源宪章条约》)的索赔。这给中国光伏企业“走出去”和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敲响警钟:产业扶持政策必须具有稳定性、透明度和非歧视性,否则可能面临巨大的国际仲裁风险与赔偿。 1.中国光伏多晶硅环节已陷入严重的产能过剩与全行业亏损危机。产能超300万吨/年,而需求增速骤降至个位数,导致价格跌破绝大多数企业成本线,2024年行业亏损超600亿元,并引发产品质量系统性下滑。 2.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反内卷)面临法律适用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修订中的《价格法》是主要工具,但“低于成本价”的认定缺乏标准,执法案例缺失,削弱了法律威慑力。监管已明确要求发电企业招标摒弃“唯价格论”,转向“优质优价” 。 3.行业“反内卷”的自救行动极易滑向“垄断协议”的法律禁区。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成本价”、成立由主要竞争者出资的产能“收储平台”,涉嫌固定价格、限制产量,触及《反垄断法》红线,招致监管调查与约谈,这标志着治理焦点从防过度竞争转向防限制竞争。 4.上述困境的深层根源是“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冲突。产业政策追求发展效率,但导致了过剩和恶性竞争;竞争法律维护市场公平,却与行业自救的生存需求产生矛盾。光伏案例是当前中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过程中典型矛盾的体现。 1.对立法与监管机构的建议: –加快完善法律实施细则:在《价格法》修订出台后,应尽快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研究发布光伏等特定行业“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指南或核算参考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预期性。 –实施差异化、法治化的产能调控:避免“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可参照“供给侧改革”经验,由工信部等部门牵头,制定基于“能效、环保、技术、质量”等硬性标准的行业准入门槛和落后产能退出标准,并严格执行。这既能优化供给结构,又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加强竞争倡导与执法透明度:市场监管总局应定期发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包括光伏行业),明确违法边界和处罚尺度。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竞争合规的指导与培训,防止其成为垄断行为的组织者。 2.对光伏企业的建议: –严守竞争法律红线:深刻理解“反内卷”与“反垄断”的边界,杜绝任何形式的与竞争对手就价格、产量、市场划分进行明示或默示的协同。竞争策略应聚焦于技术创新、精益管理和差异化产品,而非价格同盟。 –主动应对国际化风险:在海外投资光伏项目时,必须将“政策稳定性风险”作为尽调核心。在投资协议中争取加入“稳定条款”,并明确约定将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或海南自贸港等国内新兴国际化仲裁地。 –拥抱技术驱动的高质量发展:本轮周期洗牌惨烈,生存下来的企业必须将资源更多投向N型TOPCon、HJT、BC以及钙钛矿等下一代电池技术的研发与量产,通过提升产品效率和质量来构建真正的护城河,摆脱同质化低价竞争。 3.对地方政府与投资方的建议: –转变产业扶持逻辑: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应从提供简单土地、税收优惠,转向构建包括人才、研发配套、应用场景、专业化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创新生态系统”。借鉴“合肥模式”中市场化资本运作的经验,避免盲目跟风上马同质化产能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