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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别让信用培育成为“隐形门槛”

   日期:2026-01-16 17:40: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行业观察:别让信用培育成为“隐形门槛”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82号令,以下简称:282号令),并定于2026年4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海关贯彻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完善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赋能激活外贸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结合282号令对海关信用培育服务的明确要求,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以供行业探讨,也寄望于新规落地后,信用培育能真正回归服务本位。

一、法规本意与既往实践的突出反差

《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海关建立关企合作机制、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这一条款清晰界定了海关信用培育的核心属性——属于海关主动提供、非强制性的配套服务,绝非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认定时的法定前置程序,其初衷是为企业诚信经营保驾护航。

在282号令发布之前的诸多实践中,不少信用培育工作悄然偏离了立法轨道,出现了异化为阻碍企业信用认证“隐形门槛”的乱象,主要呈现三方面特征:

一是前置强制化,突破法规边界。部分地区将“海关培育同意”作为企业提交信用认证申请的必要前提,违背了信用培育“主动提供服务”的核心定位,把自愿性服务扭曲为强制性门槛,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企业依法自主申请认证的权利。

二是时长随意化,侵占企业权益。培育周期完全由海关单方决定,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时限,企业对培育进度无从知晓,变相拉长了信用认证整体周期,增加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营不确定性。

三是内容形式化,丧失培育价值。不少培育辅导主要聚焦于申请资料的排版规范、文字表述等表面细节,未能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引导企业精准理解海关信用管理核心要求,更未帮助企业将合规标准内化为可落地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培育沦为“走过场”。

这类既往实践中的异化现象,背离了海关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若任其发展,极易让信用培育从“服务企业、赋能发展”的初心,异化为“管控企业、增设壁垒”的工具,不仅加重企业负担,更会挫伤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的积极性,不利于外贸领域信用体系的良性构建。期望282号令的出台,能够为这类乱象划定红线,为信用培育回归正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二、既往信用培育的“三重迷失”

(一)服务本位迷失:从“赋能增效”到“设限添负”

海关信用培育的核心价值,是为企业赋能、助力企业提升诚信经营能力,从而享受信用带来的通关便利。但以往的培育工作一定程度上异化为一种障碍。企业为获取“培育同意”,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应对形式化要求,精力被分散在非核心事务上,反而无力聚焦自身信用管理水平的实质性提升。这与“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监管原则背道而驰,让信用培育从服务企业的“助力器”,沦为限制企业的“准入关”。

(二)企业主体迷失:从“关企共建”到“被动服从”

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原则是“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海关信用培育本应是关企协同共建的过程,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但在既往实践中,企业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培育内容、节奏、时长均由海关单方面主导,企业无法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自主选择培育重点、把控培育进度,丧失了信用管理的主体性和主动性。这既违背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原则,也难以激发企业参与信用培育的内生动力。

(三)信用价值迷失:从“管理工具”到“形式负担”

企业信用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业务流程,通过规范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提升通关效率。但形式化的培育内容,让企业陷入“为认证而认证”的误区——既未掌握信用管理的核心方法,也未建立长效合规机制,反而因额外的形式化工作增加了合规成本。这种本末倒置的培育模式,严重削弱了信用管理的激励效应,让企业对信用培育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的深度建设。

三、依托282号令,回归服务本位

282号令的发布与即将实施,为破解既往乱象、重塑信用培育价值提供了关键契机。期待海关系统以新规落地为抓手,推动信用培育工作回归立法本意,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推进:

(一)厘清法律边界,彻底破除“隐形门槛”

期待海关严格恪守282号令的规定,明确信用培育的服务属性,从制度层面严禁将其设定为信用认证的前置条件。企业只需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完整、合规的申请材料,海关就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未参与培育”“培育未通过”等理由拒绝受理或变相拖延。同时,建议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确保法规落地不走样、政策执行不跑偏,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聚焦实质赋能,重塑培育核心价值

期待信用培育工作摒弃形式主义,从“表面辅导”转向“实质赋能”,让培育真正服务于企业信用能力提升。一是重构培育内容,结合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业务特点,提供差异化辅导,重点围绕进出口环节风险识别、内部合规制度设计、信用数据管理、贸易安全标准等核心内容,帮助企业将信用要求与业务流程深度融合;二是优化培育流程,制定信用培育服务清单,明确必选辅导内容与可选辅导模块,杜绝培育工作的随意性,让企业清晰知晓培育重点;三是强化效果评估,引入企业满意度反馈机制,将培育实效、企业评价纳入海关服务考核体系,倒逼培育质量提升。

(三)构建协同机制,实现关企共建共赢

期待海关打破“单向管控”思维,依托282号令的指引,建立“需求导向、双向互动”的关企协同培育机制。

从企业端来看,应赋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申请培育服务,明确具体辅导诉求,自主选择“全量培育”或“重点模块辅导”,真正实现“按需培育”;

从海关端来看,应转变服务理念,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定制化辅导,避免“一刀切”式培育,同时简化不必要的流程环节,压缩培育周期,提升培育效率;从成果转化来看,培育后应协助企业形成信用管理自查清单,引导企业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推动培育成果转化为长效信用管理能力,实现海关监管效能与企业经营效率的双向提升。

四、以282号令为契机,筑就信用共建之路

海关信用培育的初心,是通过主动服务引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信”,以信用体系建设激活外贸主体活力,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筑牢制度根基。此前信用培育中的“隐形门槛”,本质上是监管思维未彻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体现。

282号令的出台,为这一转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期待各方以新规实施为起点,聚焦信用价值,以实质赋能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让信用成为企业发展的“加分项”。

胡忠 天地纵横高级合伙人

电子邮箱:

samhzh@mbase.org.cn

联系电话:

13823611612

-END-

审稿编辑|熊斌

校对排版|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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