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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主题词:医学临床研究、商业技术秘密、著作权、其他科技成果权、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终审
案情简介
2018年,A医院邀请B医院的某专家到医院开展学术交流,期间A医院派某主任负责与某专家接洽,谈及A与B医院合作开展“某区儿童青少年糖尿病与肥胖的患病率、影响因素”的流调研究。某专家撰写了《研究项目科研资助申请书》,后续通过邮件向某主任发送了《血糖(or糖化血红蛋白)异常门诊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及《儿童青少年糖尿病门诊简单问卷》。
A与B医院就《研究合作协议书》因协议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未签署。
A医院获得研究资助立项后又自筹部分研究经费,在某区青少年学校体检中开展了“儿童青少年糖尿病与肥胖的患病率、影响因素、防控”的大样本流调研究,期间某专家与某主任和研究团队人员有微信聊天记录,期间涉及沟通研究进度、对研究进行指导。A医院对某专家学术交流、讲课等支付了劳务报酬。
后续,因研究样本和数据等问题,某专家与A医院和某主任产生争议,并明确拒绝在研究完成后的由某主任和其学生撰写的英文文章上署名。某主任向某国际期刊投稿,2018年7月在线发表,后因某专家向杂志社提出了异议,该文章并未正式发布,于2021年1月撤稿。
诉讼经过
2021年某专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害商业技术秘密、著作权、其他科技成果纠纷,诉请A医院和某主任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件由卫正律师团队代理A医院和某主任应诉。
一审法院在庭审中确定某专家诉请保护的商业技术秘密为“在大样本儿童青少年体检中,检测空腹血糖,同时不增加抽血管,指令检验科增加一个检查糖化血红蛋白指标,实现低成本高效检测儿童青少年糖尿病和糖尿病前期的创新做法”。
针对某专家主张的商业技术秘密,一审法院委托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经检索文献并合议讨论,鉴定意见为:原告请求保护的一种对糖尿病及糖尿病前期进行筛查的方法中的相关技术信息在2018年7月4日之前不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不具非公知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认定A医院、某主任没有侵犯某专家的商业技术秘密、著作权,对于某专家主张其科学思想以其他科技成果保护,亦需经过鉴定、验收、评估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其关于A医院、某主任侵害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指控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了某专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专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裁判要点
针对知识产权与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适用关系,通常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如果特定的科技成果能够通过具体的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寻求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或者相关科技成果原本即不符合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那么该科技成果不应再基于其他科技成果权获得保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医疗机构、医学专家在临床研究合作因知识产权而引发的争议,涉及了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技术秘密、著作权中署名权、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原告主张兜底适用其他科技成果权。
临床研究中涉及大量的创新思想和做法,如果确实属于商业技术秘密,在开展研究合作之前,掌握商业技术秘密的机构和专家应当具有保护意识,采取保密措施,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合作方进行约束。但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作双方均需要确认商业技术秘密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非公知性,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2、实用性,即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保密性,即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本案中,某专家主张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具备非公知性,且其在与A医院合作时亦未采取保密措施,在发生争议后才主张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对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临床研究中,属于必然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研究合作协议中,应当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且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只有创作的作者才能享有著作权。
至于其他科技成果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如果特定的科技成果能够通过具体的著作权、专利权、商业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获得保护 ,则科技成果通常不应再基于其他科技成果权获得保护。
本案很好地诠释了医学临床研究中,知识产权权利法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最高法知识产权庭的观点,希望能给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在开展、参与临床研究中提供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与思路!
最后,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宣传语结束本文,知识产权是创新者的语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未来。
声明:本文系原创,为本团队代理案件,当事人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处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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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负责人
何平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何平律师,临床医学学士、民商法学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学硕士 。现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医药卫生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员、深圳市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兼职副教授、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涉外法律服务生物医药专家团成员等社会职务。
何平律师自2008年执业至今,均从事医药卫生健康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各种与医疗相关的诉讼案件、累计代理案件千余宗,主要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美容、细胞治疗、疫苗相关异常反应、不当出生、临床试验相关不良事件、医药临床研究知识产权纠纷、药品研发技术合同纠纷、医疗缺陷产品责任、医药卫生健康卫生行政许可、处罚、听证、复议、诉讼等,其中不乏疑难复杂案件,申报多起案件被评为广东省、深圳市典型案例。

团队成员
远妞妞|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14年加入团队,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医药卫生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医学伦理专家库成员、多家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委员。

团队成员
赵亚文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17年起至今在团队办理患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的法律事务,并处理了大量的涉及医疗损害赔偿、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涉及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事务,目前担任多家公立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具有较强的医药卫生健康法学功底与办案能力。

团队成员
钟英乔|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业于广州医科大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理学学士。2022年加入团队,协助处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以及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事务,任职至今,审查了上百宗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并办理了上百宗涉及医疗损害赔偿、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和较强办案能力。

团队成员
易奎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2022年加入团队,协助处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的法律事务,并办理了大量的涉及医疗损害赔偿、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和涉及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事务,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和较强办案能力。

团队成员
黄婧思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医科大学法学学士(医事法学)、民商法学硕士,2024年加入团队,协助处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的法律事务,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和较强办案能力。

团队成员
徐一鸣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方医科大学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24年加入团队,协助处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的法律事务,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和较强办案能力。

卫正律师团队
公众号:卫正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8928449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