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下简称“数转服务商”)管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转服务商是指通过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纳入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纳入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清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数转服务商进行遴选、评价、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数转服务商管理制度,健全数转服务商管理体系。
(二)负责数转服务商的遴选和绩效评价,并对数转服务商名单动态调整。
(三)负责对数转服务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进行审定。
(四)监督指导数转服务商实施各项工作任务。
(五)组织开展“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遴选,引导数转服务商提高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
(六)其他与数转服务商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数转服务商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参与单位,应满足诊断咨询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强、集成服务能力强等要求,具备成熟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有成功服务案例和过往业绩。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在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政策宣贯培训、开展数字化水平咨询诊断、向试点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开展试点申报及奖补资金兑付等工作;按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工作计划、完成进度和质量,定期更新工作台账,配合全流程综合服务机构、评测服务机构开展并完成试点企业的全流程监督和评测;整合资源,按企业意愿,与试点企业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牵头完成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对数字化转型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负责,确保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通过试点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总结归纳优秀案例;按时参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办的各类宣传对接培训活动,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互动,准确掌握我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数转服务商要提升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迭代升级与持续运维的能力,保证试点实施期结束后企业数字化转型可持续推进,不得在合同签订之前提前向企业收费,不得对企业提出试点相关服务以外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数转服务商及其项目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与试点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三章遴选标准与规则
第九条数转服务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一主体的不同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得重复参与遴选。
(二)具有在武清区内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能力,需提供本地服务团队、本地长期办公场所等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或提供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承诺函。
(三)拥有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业技术团队,具备完善的咨询诊断、改造实施交付和售后服务能力(需提供证明材料),能准确理解并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等标准,为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确保改造完成后试点企业数字化评测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四)熟悉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能为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数字化能力评估等数字化转型服务,且愿意遵循“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承诺以优惠价格向试点行业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五)承诺以优惠价格(低于市面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数转服务商的遴选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通知发布。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发布遴选通知,明确遴选相关工作要求。
(二)服务商申报。有意愿认定为数转服务商的机构,按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遴选。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全流程综合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评审等工作,择优遴选服务商并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发布。
第四章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电话访谈、实地走访、项目抽查调研等多种形式对数转服务商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完成改造试点企业数量、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试点企业满意度、数转服务商服务能力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开展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数转服务商定期向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报诊断、签约、改造、验收、评测工作完成情况,直至试点工作结束。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数转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30个自然日内整改不到位的,由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报其存在的问题。对拒不整改的,由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通报并取消其数转服务商资格: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四)工作进度缓慢,对接和进驻试点企业不及时、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未按合同要求服务试点企业。
(五)改造成效与实施方案存在明显偏差,无法通过试点企业验收,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软件采购清单中,项目清单不完整,具体功能、用途和费用罗列不准确,随意调整或者故意抬高标准化产品(服务)的同期市场价格的
(七)不配合全流程综合服务机构、评测服务机构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
(八)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数转服务商调整退出之前签订合同并实施的项目,若经确认不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仍可列入试点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数转服务商遴选与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公平公正实施,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造成结果失真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试点工作结束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