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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要件的认定规则:
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认定,在数额上应系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利润,在程序上应经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利润分配的认定应包含具体的利润数额、公司亏损、公积金及应纳税款的情况,仅约定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分配政策、分配范围、分配时间不足以证明已达到法定的利润分配要件;“销售额”“测算项目总净利润”亦仅为案涉项目可能的盈利情况,不能等同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关键词:省高院再审 代位权纠纷 利润分配
(2020)粤民再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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