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参君:
2025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至此新旧交替之际,笔者就2025年所承办的诉讼/非诉的经典案件进行复盘总结,以作进一步的知识梳理。感谢过去一年客户的信任和支持,“管理风险,创造价值”一直是我们秉持的理念,希望新的一年,我们能继续为客户管理风险,并为客户创造新的价值,陪伴客户共同成长。
本篇为年度总结第六篇:直播电商背后的商业运作逻辑及潜在风险
2025年度总结:
内参君研究丨年度总结第二篇:股权被冻结,企业还能顺利变更登记吗?
内参君研究丨年度总结第三篇:应对国企股东减资退股,公司如何做好合规承接
2024年度总结:
第一篇:内参君精选案例 | 追回千万余侵占款,游戏公司如何有效阻击高管侵占资产行为?
第二篇:内参君精选案例 | 天衡律师为头部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数据合规项目顺利结项!
第三篇:内参君精选案例 | 员工信息惨遭泄露,企业如何维权?
第五篇:内参君精选案例 | 主播如何有效和MCN机构解除合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蒋晓焜 柯瑜晴
目 录
一、直播电商背后的商业运作逻辑
二、承办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
三、承办案件的核心争议及法院裁判观点
四、直播服务相关结论与法律建议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直播电商作为连接供需两端的新兴商业形态,已成为推动消费升级与产业转型的重要引擎。然而,直播行业高速扩张背后,直播合作纠纷频发问题日益凸显,给市场主体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2025年,笔者代理多场直播合作纠纷案件,均取得胜诉判决,特总结该类型直播合作纠纷案件的服务经验,为直播电商防范合作风险、高效维权提供实务参考。
01
直播电商背后的商业运作逻辑
网红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直播行业上下游的蓬勃发展,除了品牌方、主播方以及MCN机构外,由于品牌方和主播方/MCN机构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差,于是衍生出相应的各类电商渠道伙伴,使得各类主体纷纷入场,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直播产业链,业务合作方式包括直播带货、挂车、直播切片等。
在直播电商渠道伙伴介入的业态中,品牌方主要和直播电商渠道伙伴进行合作,渠道伙伴再利用自己的资源和人脉寻找主播销售品牌方的商品。各方的合作方式包括纯佣金模式,前置佣金模式以及坑位费+佣金等模式。纯佣金模式即根据销售额进行点数抽成,由于前期各方未实际支付相应的费用,一旦出现问题衍生诉讼纠纷的可能性较低,纠纷聚集地在于前置佣金模式亦或坑位费+佣金模式,因为有一方支付了前置佣金或者坑位费,因此一旦出现销售业绩不佳的情形,支付方便希望可以讨回前置佣金或者坑位费,进而引发纠纷。
02
承办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
笔者今年处理的多起直播合作纠纷案件均源于销售业绩不佳引发的前置佣金争议。具体为:渠道伙伴为了推广品牌方商品,与下游MCN机构签订前置佣金模式的直播服务合同,合同中,双方就服务对价支付、直播推广周期、销售额目标阈值、未达标退款规则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界定。随后,因MCN机构的销售业绩未达标,渠道伙伴要求下游MCN机构退还前置佣金,并由此引发诉讼纠纷。
此类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由于渠道伙伴和下游MCN机构系基于资源和人脉所绑定的身份关系,因此对于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对接人的身份认定等均未作严格把关,例如合同均系微信沟通,未留有纸质原件;款项直接支付到对方指定的自然人账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无法确认该自然人的身份,对接人均不是工商登记的高管或者股东,导致未有合同原件、未支付至对方公户,无法确认联系人身份等三无状态,一旦出现被告全部通盘否定或者未到庭阐明客观事实,案件的审理将陷入僵局。
03
承办案件的核心争议及法院裁判观点
1、合同没有原件,款项未支付至对方公户,联系人身份无法确定,被告对此给予否认或者不出庭,如何认定相应客观事实?
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笔者通过多份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合同虽然没有原件,但系对方发送的最终版合同。此外,笔者进一步通过后续双方合作的沟通细节进一步还原合同内容,指出双方的后续合作均系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履约。对于款项未支付至公司公户且联系人身份无法确定,笔者通过和当事人沟通,进一步固定当事人和对方多名工作人员的聊天证据,并进一步就对方法人身份做进一步论证,指出公司法人实际上也和当事人进行过后续的接洽和沟通。与此同时,笔者还让当事人出具其他项目的合作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资料,证明双方长期合作的客观事实。最终使得法院认可合同的效力,并进一步认定当事人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服务费,履行了己方主要合同义务,而对方公司未达到约定销售额,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案涉合同均约定,合作公司未按约定及时退还应退服务费的,需向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双方就该违约金标准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法院秉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作出合理调整:在笔者承办的部分案件中,合同约定“未及时退款的,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年化36.5%),法院认为该标准过分高于当事人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2%)计算。在笔者承办的其他部分案件中,合同约定“未及时退款的,按总服务费20%支付违约金”结合本案结算结果,该约定标准对应金额为6万元。法院认定该约定虽系双方合意,但需兼顾公平原则,最终调整为按年利率12%计算,且以6万元为上限。
3、维权相关费用的承担认定
维权相关费用属于维权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成本支出,尤其在直播电商这类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合作模式下,该成本的承担归属更需明确。若合同未就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主体作出清晰约定,将直接影响维权方的权益实现。在笔者承办的部分案件中,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主体,且该费用并非对方未及时退款必然产生的损失,法院未支持相关诉求,但认定保全费中的合理部分应由败诉方承担。而在笔者承办的其他案件中,因合同明确约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支持了当事人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04
承办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

1、强化合同管理,筑牢权利基础

合同作为合作关系的法律载体,其规范性直接决定纠纷解决的难易程度。电商作为新兴产业,从业者可能为追求运作效率而忽略合同合规性,但合同原件的持有情况至关重要。从业者应重视合同原件的留存与管理,即便暂时持有用印扫描件,亦需及时索取原件,确保权利凭证完整。
同时,合作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核心条款内容:一是细化服务标准,明确销售额目标、货值要求、退款比例及时限等关键要素;二是科学设定违约责任,合理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与支付时限,避免因标准过高被法院调整;三是明确维权费用承担规则,列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为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2、前置风险防控,审慎选择合作方

合作方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作目标的实现与纠纷发生后的权利救济。企业在合作前应开展调查,重点核查合作方的股东背景、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状况等信息,通过法律分析与市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直播推广效果的同时综合评估合作风险,从源头降低违约概率,为后续回款提供保障。

3、确保诉讼主体准确及事实认定清晰

该问题虽非判决核心焦点,但在法庭审理中尤为重要,尤其是在被告缺席的案件中。若被告公司拒不接收法律文书,案件各环节需通过法定送达程序推进,耗时较长,且被告缺席会导致法庭缺失一方关键陈述与抗辩信息。在此情形下,法官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秉持更为审慎的审查态度,最大限度还原案件客观真相。
因此,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注重证据留存,如针对微信沟通记录,需通过微信昵称、微信号、转账电子凭证载明的真实姓名等信息,印证沟通账户的主体归属;同时,重点留存体现职务行为的聊天内容,如工作对接、意思表示传达、退款承诺等,证明该工作人员的沟通行为系代表被告公司作出,案涉合同纠纷中未及时退款的债务及违约金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关于我们】
蒋晓焜律师团队专注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商业法律服务,围绕“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数字经济资本市场”“数字经济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三大模块提供法律服务。
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模块:四年出版三本书:《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指南》《数据合规热点与实务指南》《游戏出海合规指引》。为数据类、娱乐类、电商(含跨境电商)类等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顾问服务,为客户提供近百项非诉合规项目法律服务。
数字经济资本市场模块: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设计、股权激励、投融资服务,服务对象涵盖初创企业、Pre-IPO企业、上市企业,提供融资项目累计融资金额近十亿。
数字经济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模块:具有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经验,诉讼纠纷含涉主播带货纠纷、竞价排名纠纷、游戏换皮纠纷、源代码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方面,涉及程序涵盖了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