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了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0日作出的“沧运市监处罚﹝2025﹞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1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特检院工作人员联合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电梯检测和维保质量比对,在此次电梯检测质量比对工作中发现,检测的电梯存在以下问题:
1.机房缺少紧急操作装置(轮闸扳手);
2.轿门机械锁结构缺少(机械、电气部分)电气开关线路短接;
3.对重侧油杯无油;
4.电梯运行中有异响;(3和4为维保,不涉及检测)
5.地坑有油污、积水;
6.底坑对重防护未安装;
7.井道照明开关在进入底坑时无法操作;
8.张紧轮开关无法有效动作(触发机构与电气开关间隙大)。
该梯的设备代码:31101309030220180018,登记证编号:梯11冀I0172(18)。在开展质量比对过程中,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示了12号楼1单元西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YD/DT-2025-05264,报告出具时间:2025年5月16日检测人员:陈敦甫、胡昶;批准人员:武爱民),和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HBYD/DT-2025-05264,备忘录签收时间:2025年5月15日;检测人员:陈敦甫、胡昶;使用单位代表:刘震)。上述检测报告及检测报告备忘录均由河北裕德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1)出具。其中检测报告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该检测报告的检测人员为陈敦甫(当事人2)、胡昶(当事人3),批准人为武爱民(当事人4);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显示存在该梯7项不符合情况:
1.“机房照明不亮;
2.井道照明不亮;
3.26层、负2层厅门门间隙超标;
4.12层、6层厅门扒门停梯;
5.对重块标数不正确;
6.涨紧轮电气开关不在有效位置;
7.对重侧护板缺失。
该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结论以及备忘录中的记录的现场不符合情况与当日质量比对现场检查情况严重不符。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河北裕德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来源:信用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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