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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最高法院: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到期未兑付,若未约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后续纠纷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

   日期:2026-01-01 17:45: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案例研究|最高法院: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到期未兑付,若未约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后续纠纷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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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天在线

最高法院:发包人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到期兑付,若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后续所生纠纷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

关键词

工程款支付 商业承兑汇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指令再审

裁判要旨

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承包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那么所产生的诉讼纠纷应按基础法律关系来处理

案例索引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至县汉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
       号: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年1月24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中,东至汉唐公司向安徽三建公司出具四张共计2800万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但四张汇票到期后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实际兑付。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亦明确由于债务人资金回笼困难等原因,未能按期承兑”,截至目前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偿还此款项,因此东至汉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2800万款项。东至汉唐公司支付部分利息,是基于双方之间《商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不能因利息的支付就认定280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2800万元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28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安徽三建公司有权要求东至汉唐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故二审判决认定安徽三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为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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