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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老股东低价获取的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应如何计算股份支付费用?
案例:A 公司为拟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00 万股,实控人甲、高管乙及其他股东分别持有 A 公司 30%、 6%及 64%的股份。20X1 年,甲向 A 公司以 10 元/股的价格增资 20 万股,增资日 A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为 20 元/股,其他老股东未参与本次增资。
分析: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以下简称问题 26),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本案例中,实控人甲为公司提供服务,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以及问题 26 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实控人甲原持股比例为 30%,本次增资中共新增 20 万股,所以甲按照其原持股比例能获得的股份数为 6 万股,超出的 14 万股应按照增资日公允价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4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