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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涉及“一书一签”的行业法规吗?

   日期:2023-08-17 00:41: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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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一书一签”?一书是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一签是指“化学品安全标签”。在实践中,“一书一签”的重要性在于提供对危险化学品的准确辨识和识别,以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不过,目前仍然有很多危化品从业者不是十分了解涉及“一书一签”的行业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从业活动。为此,以下本文将系统梳理涉及“一书一签”的行业法规,希望能够给广大危化品从业者带来帮助。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

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4.《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

5.1.1条 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5.《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

5.1.1.1条,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

5.1.1条,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

5.8.1.2 b)条,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并应符合规定的包装,包装上应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7.1条 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

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5.7.3.1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 16483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5.7.3.2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4.2.1条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断,位于标签的上方。名称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

6.1.1条 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6.3.1条 安全标签的粘贴、挂栓或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6.3.2条 安全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或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栓或喷印标签。

6.3.3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安全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10.《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

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

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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