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5年修订)
(北证公告〔2025〕21号2025年4月25日)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18件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相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予以执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4月25日)
(2021年11月2日发布,2022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25日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预约、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披露等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定期报告预约
1.1 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报告披露时,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1.2 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2.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2.1 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2.2 上市公司触发《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预约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如不存在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情况,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若后续预约时间改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后,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2.3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2.4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且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2.5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如披露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原则上一般不应超过30%,最大不应超过50%。
2.6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上市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2.7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说明差异产生原因,以及导致本次业绩修正的原因是否已在原业绩公告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