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期:有的产品如食品,没有及时卖出去就过期了。没有办法再食用。
破损:有的产品在运输途中破损了,又无法修复或者不值得修复。
丢失:放在仓库里的、商店里的产品,或者配送途中的产品,被盗了、短缺了。
损耗:正常保管条件下原材料或者产品挥发了,风干了。
质量缺陷:生产出的产品质量不达标,只能销毁。
天灾人祸:比如失火了,发水了。存货烧没了,泡坏了。
其它:例如因为印刷信息过时或者错误,无法再使用的包装材料等。
增值税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什么又是非正常损失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注意啊!这句话的后面没有“等”!这条规定以有限正列举的方式,限定了只有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时候,才叫非正常损失。换言之,其它情况都是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这两个条件是什么呢?一是公司有责任,管理不善;二是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的后果是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其它的不算。
千万不要扩大解释,不要觉得只要是公司管理的不好,就应该进项转出。
比如,公司计划没做好,生产的产品比实际市场需求大,卖不出去过期了,只好销毁。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无需进项转出。
所以按照这个原则,我们对上面分类的存货损失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做个判断。
| 序号 | 存货损失原因 | 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
|---|---|---|
| 1 | 过期 | 否 |
| 2 | 破损 | 否 |
| 3 | 丢失 | 是 |
| 4 | 损耗 | 否 |
| 5 | 质量缺陷 | 否 |
| 6 | 天灾 | 否 |
| 7 | 人祸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 8 | 其他 | 本例不需要,其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存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条文不贴在这里啦,请原谅小英老思是一个懒人~)
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该清单申报的清单申报,该专项申报的专项申报。
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年才做一次,而存货损失随时发生。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收集损失相关的证明资料。不要等到汇算清缴的时候再手忙脚乱的找。


增值税=>所得税。对于需要做进项转出的存货损失,转出的进项税会增加损失的金额,这部分额外的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