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改正的,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两项且拒不改正的,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处罚标准: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三项以上且拒不改正的,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处罚标准:处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罚标准:处50000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标准: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对违反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储存、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碘盐价值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碘盐价值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该盐产品价值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碘盐价值2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该盐产品价值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碘盐价值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碘盐价值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碘盐价值2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该盐产品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该盐产品价值0.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该盐产品价值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该盐产品价值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但各项设施完善,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标准:处20元以上1514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且各项设施相对缺少,但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标准:处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且各项设施相对缺少,供水水质又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处罚标准:处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安排患有相关疾病或者病原携带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安排患有相关疾病或者病原携带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安排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排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安排3名以下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安排3名以上5名以下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处罚标准: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安排5名以上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处罚标准: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按规定开展卫生安全自查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开展卫生安全自查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未按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保持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保持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净化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净化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配备消毒设施或者水质检验室,或者配备但未正常运转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配备消毒设施或者水质检验室,或者配备但未正常运转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未按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或者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或者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未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擅自供水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擅自供水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涉水产品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涉水产品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未按规定开展涉水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规定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对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1)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裁量情节: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裁量情节: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1)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裁量情节: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裁量情节: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裁量情节: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裁量情节: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3.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或者已造成学生个体健康损害、学生间传染病常见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没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一、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1个种类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的
裁量情节: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1项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2个种类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的
裁量情节: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2项的。
处罚标准:处以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3个以上种类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的
裁量情节: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3项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测有毒性指标超标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检测不合格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0元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涉及1种顾客用品用具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的
裁量情节:涉及1种顾客用品用具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涉及2种顾客用品用具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的
裁量情节:涉及2种顾客用品用具的。
处罚标准:处以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涉及3种以上顾客用品用具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的
裁量情节:涉及3种以上顾客用品用具的。
处罚标准: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20000元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
裁量情节: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安排5名以上10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
裁量情节:安排5名以上10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
裁量情节:安排10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
裁量情节:安排10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标准:处以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有1项上述违法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有2项上述违法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有3项以上上述违法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拒绝监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拒绝监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1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2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3项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拒绝监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1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2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3种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拒绝监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在3种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在3种以上5种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在5种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拒绝监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按照规定对一般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拒绝监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拒绝监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一、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裁量标准
1.不予处罚
裁量情节:初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1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2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4.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3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拒绝监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或者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裁量情节:拒绝监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二、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1)裁量情节: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后再次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1)裁量情节: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后再次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后再次擅自营业时间3个月以上的;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在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后缓报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在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后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
处罚标准:处以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处罚
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后隐瞒、谎报的;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人员伤亡的。
处罚标准:处以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从重处罚
(1)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传染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等原因致人中毒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后果、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0元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2018年4月26日修改)
一、对违反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项 在全省境内实行如下爱国卫生制度:(二)城市、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反规定不执行门前美化制度,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反规定不执行门前绿化制度,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反规定不执行门前清扫保洁制度,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按责任区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第十二条第三项 在全省境内实行如下爱国卫生制度:(三)城市、城镇按责任区实行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违反规定不及时清除垃圾污物,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29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9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违反规定不及时清除污冰,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90元以上41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违反规定不及时清雪,逾期不改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负责人处以4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生产、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立即就地封存、处理,并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灭鼠毒饵应当有明显标志和警戒色。
(二)裁量标准
1.从轻处罚
裁量情节:生产、销售没有明显标志和警戒色的灭鼠毒饵的。
处罚标准: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
裁量情节: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的。
处罚标准:对责任人处以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
裁量情节:生产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的。
处罚标准:对责任人处以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