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任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DG(广东)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
第七条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编辑:吴凡 吴梅娜
审校:康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