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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燃气公司承担事故40%责任: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且安检流于形式

   日期:2023-08-15 09:15: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2    评论:0    
  • 事故简介

2022年7月16日18时10分左右,湖北武汉江岸区某麻辣烫店铺发生燃气闪爆事故,造成其隔壁的天津小笼包经营者盛某某受伤,3家门面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

  • 事故经过

2022年7月16日15时左右,根据麻辣烫店铺经营者王某某要求,燃气公司火竹叶山站点安排送气工张某某(取得送气工资格证,证号:W****05,与燃气公司是挂靠关系)于15时57分将一瓶重29.5公斤气瓶(气瓶编号60****8325)送至该店铺,进行安装“试火”,后于16时10分左右离开。

店铺经营者王某某于16时40分关闭店门并离开,18时10分发生闪爆事故。

  • 事故原因

某麻辣烫店铺钢瓶“试火”后,未关闭阀门(钢瓶角阀),连接灶具的软管未紧固(可以在软管上活动,比较松),且调压器(调压器为可调式调压阀,系“三无产品”)出口压力过大,静态压力增大导致连接灶具的软管脱落,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店铺内集聚遇火源(电器运行产生火花)发生爆炸。

  • 管理责任

(一)店铺老板王某某

1.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可调式调压阀。

2.连接灶具的软管未紧固。

3.“试火”后未关闭阀门。

4.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二)燃气公司

1.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某麻辣烫店铺未正常营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送气工在安检过程中未重视此问题。

2.随瓶安检流于形式。送气工在送气安装完成后,虽填报了随瓶安检网上程序,但未真正对钢瓶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

3.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气瓶(气瓶编号60****8325)在装配用户自购减压阀后存在严重超压现象。

  • 责任判定

受损的邻近店铺和受伤者均向某麻辣烫店铺及其经营者王某某,以及燃气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判定某麻辣烫店铺及其经营者王某某承担6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40%责任。

古综执罚﹝2023﹞第19号:四川某晨燃气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5月起在古蔺县金兰街道(原古蔺镇)某烤道纸上烤肉店供应瓶装燃气过程中,未对城镇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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