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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相关行业之业务合规监管和企业境外上市案例

   日期:2023-08-08 19:29: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1    评论:0    

前言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美国科幻小说《雪崩》。小说中提到“Metaverse(元宇宙)”概念,人们在“Metaverse”里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替身,这个虚拟的世界就叫做“元宇宙”。2021年3月10日,Roblox首次以元宇宙概念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21年10月28日,美国社交媒体巨头脸书(Facebook)母公司宣布更名为“元”(Meta), “元宇宙”概念逐渐兴起。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人机交互、AR/VR等技术的不断更迭和成熟,元宇宙相关行业目前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中有些元宇宙相关行业企业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境外上市融资需求。业务合规成为该类企业的首要关注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合规监管体系下,涉及元宇宙相关行业的监管规则,分散在各项细分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尚无相对集中规范元宇宙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且相关产品的法律属性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同时对于“虚拟货币/代币”、“NFT”、“数字资产”等业务领域,存在业务合规监管底线问题。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为“备案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实施后,元宇宙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境外上市备案的业务合规和法律架构合规成为监管机构关注重点。

作为主要从事境外上市业务的律师团队,我们结合近期为该行业企业提供合规咨询的业务经验,对元宇宙相关行业业务合规监管进行梳理,同时对已经成功境外上市、及完成证监会备案(但尚未上市)相关案例的法律架构进行汇总和研究,抛砖引玉,供分享交流。

 

一、元宇宙业务合规的法律监管

元宇宙并非某项单独的技术,相关行业涉及众多高新技术,其中有些技术应用是国家政策鼓励和提倡的,例如区块链、物联网、5G云计算、大数据应用、虚拟IP、VR/AR等;有些技术应用是明令禁止或尚不明确的,例如虚拟货币/代币、虚拟资产、NFT交易、数字银行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为元宇宙相关行业的细分领域提供了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扶持政策,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监管红线以规范元宇宙相关行业的发展。

(一)与元宇宙相关的鼓励、扶持类规定和政策

针对元宇宙相关行业中细分领域的鼓励、扶持类政策,多见于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方面。全国性的支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务院 2017年7月8日发布并实施),特别提到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其中包括智能软硬件、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物联网基础器件等与元宇宙相关的细分领域,其中第三部分“重点任务”第(二)条规定:

“加快培育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人工智能与各产业领域深度融合,形成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数据和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人机协同成为主流生产和服务方式,跨界融合成为重要经济模式,共创分享成为经济生态基本特征,个性化需求与定制成为消费新潮流,生产率大幅提升,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迈进,有力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5月27日发布并实施), 其中第三部分“保障措施”规定:

“(一)积极推进应用试点。支持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地方,面向实体经济和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选择成熟的应用场景,遴选一批推广能力强的单位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形成一批应用效果好的区块链底层平台、产品和服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托国家产业发展工程,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通过组织区块链大赛等方式,丰富行业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块链企业享受软件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利用首版次保险补偿、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区块链研发成果的规模化应用。

(三)引导地方加快探索。鼓励地方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用地、投融资、人才等方面强化产业发展的要素保障,建立区块链产品库和企业库。支持区块链发展先导区创建‘中国软件名园’。”

 

《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2023年1月3日发布并实施)其中规定: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利用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工具支持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创新应用、标准研制和园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安全企业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安全领域,支持数据安全保险服务发展。支持数据安全企业参与“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获得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十九)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细化明确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及监督机制,建立以技术实力、服务能力为导向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科学高效开展数据安全产业统计,健全产业风险监测机制,及时研判发展态势,处置突出风险,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各类群体数据安全保护意识。”

 

《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其中第三部分“推进措施”规定: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紧密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利用现有渠道,创新支持方式,重点支持虚拟现实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对产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发展形势研判。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符合虚拟现实产业特点的融资业务和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拓宽产业融资渠道。

(二)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引导地方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和具体落实措施,支持地方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地区间交流合作。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丰富产品供给,在民生、公益项目中积极选用虚拟现实产品和解决方案。”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4月13日发布并实施)(以下简称“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该文件将“NFT”中文名称译为“非同质化通证”,而非“代币”,同时发文为“倡议”而非“规定”,也间接说明认可了相关技术的先进性和潜在价值,鼓励NFT等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其中指出:

“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

 

(二)与元宇宙相关的禁止类、限制类规定和政策

尽管元宇宙相关行业的某些细分领域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但有些技术的应用形式,例如虚拟货币/代币、虚拟资产、NFT交易、数字银行等是被明令禁止或限制的。

1.关于虚拟货币监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日发布并实施)指出:

“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2018年3月19日发布并实施)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4日发布并实施)要求: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发布并实施)明确规定: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发布并实施)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二、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三、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四、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

上述活动打着‘元宇宙’旗号,具有较大诱惑力、较强欺骗性,参与者易遭受财产损失。”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发布,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八)款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明确强调NFT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尤其提出要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坚守“六大底线”,具体包括:

(1)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2)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3)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4)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5)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6)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NFT(Non-Fungible Token)是元宇宙领域中一种特有的“非同质化通证”。依托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网络的底层技术,NFT可以将各类图片、音视频等数字资产的权利内容、流转信息等记录在智能合约的标示信息中。从本质上讲,NFT可以理解为用来表明某个资产权益归属的数字加密权益证明。NFT与比特币等同质化的加密货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同质化货币,其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或统一的计量单位进行流通,但并不指向某一特定资产。而NFT则不同,每一枚NFT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分拆的,每一枚NFT对应的是某一特定资产的权证。如果NFT被定性为代币,NFT平台的业务将受到较大限制,将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NFT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从事NFT的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

       在我国NFT 交易的法律属性尚有待确定,但对于NFT相关炒作行为是明确禁止的,一旦涉及利用NFT非法集资或其他非法金融行为,在我国也会被认定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2. 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和数据出境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发布,2022年2月15日实施),关于数据安全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发布,2021年9月1日实施)针对数据出境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发布,2022年9月1日实施)针对向境外提供数据明确规定: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3.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发布,2021年11月1日实施),关于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1]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前述禁止或限制类的相关规定和倡议,从事与元宇宙相关行业业务的企业应重点关注自身业务是否涉及虚拟货币,是否从事/支持虚拟资产交易,是否存在具备交易平台属性的B to C业务,是否存在利用NFT等技术变相违规发布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品等,严守《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的“六大底线”。同时,要重点关注公司业务活动中所掌握的数据,是否涉及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出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事宜。如果涉及,则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取得相应资质,确保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元宇宙相关行业企业境外上市案例

      截至目前,国内元宇宙概念行业已经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还较少。成功境外上市的案例包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飞天云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飞天云动”)、巨星传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传奇”)、以及通过SPAC方式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元宇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MMV”),其中元宇宙控股和飞天云动是比较典型的元宇宙企业,其主营业务聚焦于元宇宙概念中的AR/VR领域;巨星传奇的主营业务是健康管理类产品的新零售,同时深度绑定、开发了周杰伦等明星的虚拟IP形象,属于元宇宙当中“二次元”的细分概念。除3家已经成功上市的企业外,2023年8月7日,以3D数字模型为主营业务的环球墨非元宇宙有限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公开信息,这四家企业均为间接境外上市,其中2家采用VIE架构,2家为股权控制架构。

(一)飞天云动(HK:06610)

1. 企业概述

      飞天云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24日,注册地为开曼群岛。该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增强现实/虚拟实境(AR/VR)行销服务、AR/VR内容及相关服务。该公司主要通过四个业务部门运作。AR/VR行销服务业务部门主要提供AR/VR内容模块和开发工具,帮助客户投放广告。AR/VR内容业务部门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AR/VR内容,包括娱乐、游戏、教育、文化旅游、科技、医疗保健和汽车。AR/VR软件即服务业务部门为客户提供SaaS产品或开发定制的SaaS解决方案。其他业务部门主要提供短信服务、推广服务、技术服务、艺人代言服务、游戏及游戏相关业务。境内运营主体包括:北京掌中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琥珀金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星矢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2. 上市信息

      2022年10月18日,飞天云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本次IPO发行2.71亿新股,每股2.21港元,募资约6亿港元。

3. 法律架构(VIE架构)

摘自企业香港联交所招股书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2/0929/2022092900134_c.pdf

(二)元宇宙控股(NASDAQ:MMV)

1. 企业概述

元宇宙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MMV是一家动画和娱乐公司,致力于为其全球用户建立一个开放的社区(共同提及其动画观众、游戏玩家和内容创作者),并通过原创内容、用户生成内容(“UGC”)和专业用户生成内容(“PUGC”)提供高质量和身临其境的娱乐体验。MMV开发了一种以其专有品牌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利用其对MMV用户的品牌吸引力。MMV的专有品牌是通过开发原创和引人注目的动画内容而建立的。为了向粉丝提供多层面的娱乐体验,MMV设计、开发和运营移动游戏,并设计、制造和销售基于这些品牌的商品。MMV还投入资源,为新品牌的发展奠定基础,并向第三方客户提供动画制作和其他技术支持服务。境内运营主体包括:上海朱庇特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米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 上市信息

2023年1月5日,来自上海的上海朱庇特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实质控股公司MultiMetaVerse (以下简称“元宇宙控股”),成功借壳SPAC (特殊目的现金公司) Model Performance Acquisition,正式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MMV。

3. 法律架构(VIE架构)

摘自企业SEC招股书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874074/000121390023047914/ea179934-f1a2_multimeta.htm

(三)巨星传奇(HK:06683)

1. 企业概述

巨星传奇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月3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总部位于江苏昆山花桥,一直致力于新零售产品研发和销售及IP创造和营运,如打造了周杰伦官方二次元「周同学」,将刘畊宏打造成健身偶像IP,并打造其官方二次元「刘教练」等。业务营运包括两个分部, 即新零售分部及IP创造及营运分部。具体经营模式有:(i)开发合适的产品并将其推向市场;(ii)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络,包括广泛的分销网络及电商渠道;(iii)与明星合作进行IP内容创作;(iv)利用我们的明星IP及相关IP内容营销及推广产品。境内运营主体包括: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巨星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巨星精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 上市信息

2023年7月13日,巨星传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巨星传奇”,06683.HK)正式挂牌香港联交所。星传奇此次IPO全球发售1.266亿股股份,募资净额约为3.40-3.99亿港元,发行价为4.25港元/股。

3. 法律架构(股权控制)

 摘自企业香港联交所招股书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531/2023053100020_c.pdf

(四)环球墨非(拟美股上市,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企业概述

环球墨非元宇宙有限公司(Global Mofy Metaverse Limited2021929日注册成立于开曼群岛。公司以视觉技术为核心,为元宇宙行业提供定制化服务。公司围绕3D数字模型与内容科技领域进行深度创新与布局,建立起各项核心优势;自主研发的MOFY LAB可整合多个底层工具系统,可将真实世界中的人、物、场景转换生成虚幻世界通用的3D数字模型,通过可编辑中台功能一站式协助客户生成数字内容,为上下游公司实现赋能。其主营业务包括:视效技术开发制作、3D模型开发与制作、3D数字人开发运营、数字营销。境内运营主体包括:环球墨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墨非纪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墨非纪元科技有限公司。

2. 证监会备案信息

2023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备案通知书,环球墨非元宇宙有限公司Global Mofy Metaverse Limited通过证监会备案,标志着公司拟赴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

3. 法律架构(股权控制)

摘自企业SEC招股书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913749/000121390023052303/ff12023a5_globalmofy.htm#T14

飞天云动和元宇宙控股均于备案新规实施前完成上市,因此无需履行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巨星传奇虽然于备案新规生效之后在港交所上市,但因其2023年3月31日之前已通过聆讯,因此亦无需办理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三家元宇宙企业的境外上市的成功案例均在备案新规实施之前。备案新规生效后,环球墨非为首个涉及元宇宙概念的境内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的案例。

结语

元宇宙相关行业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相关产品的法律属性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尤其是对于“虚拟货币/代币”、“NFT”、“数字资产”等业务领域,都会引起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涉及元宇宙概念的境外上市备案申请的反馈意见,对于主营业务涉及元宇宙概念及虚拟技术的公司,监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是否涉及服务或支持虚拟资产交易、否存在相关数据信息安全风险,公司运营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为此,计划境外上市的元宇宙相关行业企业需要重点核查其自身业务是否涉及虚拟货币,是否从事/支持虚拟资产交易,是否存在具备交易平台属性的B to C业务,是否存在利用NFT等技术变相违规发布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品等事项。避免触碰业务监管红线,合规搭建境外上市法律架构,乃是该类企业境外上市进程中极为关键的主要问题。

 

本文仅为业务学习交流和讨论所用,不构成本律师团队对题述事宜专业法律意见。

      本文所涉及元宇宙法律调研与案例整理部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高丹丹、于跃等律师和助理亦有贡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杨 娟  律师  
国浩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杨娟律师执业30年,始终坚持“专业致远”、以“专业力量”打造“精品法律服务”的理念,注重前沿法律问题研究,紧跟行业新规和热点法律问题,不断开拓新业务领域。2019年入选司法部评选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和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杨娟律师团队所承办的IPO项目覆盖A股、香港、美国和英国四个资本市场,其所承办的美国纳斯达克反向收购上市项目,曾获《商法》年度杰出交易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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