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在承办的一起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行政听证案件中,对于其是否当然适用《广告法》提出质疑,笔者认为: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处罚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普通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其定额处罚的一般情形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如果将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并指向适用第五十七条的定额处罚规定,无疑在处罚结果上将比违法行为更严重的“普通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处罚结果更重,而这显然与法律背后的惩罚相当的理念不符,且违背立法初衷。
但这个观点是否在行政听证程序中被采纳尚在等待中。但根据庭后和调查人员的沟通情况,建议在前期调查过程中,及时让律师介入 以避免在应对方案上的不完整、不及时,进而导致后期面临高额行政处罚的被动状态#不懂就问有问必答#法律 #法律常识 #广告 #行政执法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普通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其定额处罚的一般情形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如果将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并指向适用第五十七条的定额处罚规定,无疑在处罚结果上将比违法行为更严重的“普通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处罚结果更重,而这显然与法律背后的惩罚相当的理念不符,且违背立法初衷。
但这个观点是否在行政听证程序中被采纳尚在等待中。但根据庭后和调查人员的沟通情况,建议在前期调查过程中,及时让律师介入 以避免在应对方案上的不完整、不及时,进而导致后期面临高额行政处罚的被动状态#不懂就问有问必答#法律 #法律常识 #广告 #行政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