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抢抓“双区”建设机遇,实施制 造业当家战略,加快推进大亚湾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实体经济

加快制造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
1
对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达 10%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按其工业产值增量1%的标准 给予提质奖励,奖励按季度申报发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
2
达到上述条件的,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10%以上,且增加值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按其上一年度工业产值增量0.5%的标准给予增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按季度申报,每季度按25%发放。
(二)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
3
对年增加值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制造业企业
按其工业产值规模给予相应等次的成长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
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
奖励50万元
5
首次突破10亿元
奖励100万元,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增加50万元
6
首次突破100亿元
奖励600万元,产值每增加50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
7
年产值首次突破500亿元
奖励1500万元,产值每增加100亿元,奖励增加200万元。
(鼓励企业在大亚湾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对控股股东或其参股比例20%以上的多家制造业企业,合并工业产值后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合并整体申报,合并申报后各企业不得再单独申报,同时扣除各企业往年已获得的成长奖励。)
(三)鼓励制造业项目加快建设
Q8
对纳统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投产时间比投资协议提前一个月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按其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工业产值0.1%的标准给予建设奖励,投产时间每提前一个月,奖励比例相应提高0.05个百分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支持制造业企业节能降耗
9
制造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 改造(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以上 (含)
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最高奖励40万元。
10
对通过工信部门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
对新获评国家级绿色制造品牌企业
奖励绿色工厂50万元/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50万元/家、绿色设计产品5万元/种。
(五)支持整车的生产制造
12
对成功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整车(包括四轮、三轮、两轮)生产资质企业
按其获得资质第二年整车产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支持优质制造业项目入驻工业厂房
13
对当年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当年入驻区内新投用产业园,开展实质性生产且在当年实现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并纳统的制造业企业
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
对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购买区内新投用产业园标准厂房,开展实质性生产且产值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购买厂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两次发放,连续两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达10%以上,可获得补贴额的60%,连续三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达10%以上,可再获得剩余的40%。

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
(七)支持资质建筑业企业落户
15
对从市外新落户大亚湾、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纳入大亚湾统计数据 库的建筑业企业
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奖励分两次发放,首年可获得奖励额的60%,落户后两年内持续在库且建筑业纳统产值不少于5亿元的可再获得剩余的40%。
(八)支持资质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16
鼓励项目业主将建安工程发包给区内资质建筑业企业,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安工程项目
按当年在大亚湾纳统建筑业产值0.2%的标准给予项目业主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
17
对有合同工作量的资质建筑业企业
按其当年在大亚湾纳统建筑业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量0.2%的标准给予经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奖励分两次发放,首年可获得奖励额的 50%,第二年纳统产值实现正增长的可再获得剩余的50%。

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18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
分别给予成长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分两次发放,首年可获得奖励额的50%,第二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可再获得剩余的50%。
19
鼓励企业将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给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项目,按外包项目开票收入0.2%的标准给予项目发包方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
(十)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培育
20
鼓励新引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或购买经区级以上认定软件园或特色产业园内的标准厂房,企业租用上述用房
入驻当年按房租的100%给予租房补贴,第二、三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的,按房租的50%给予租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21
企业购买上述用房,自购买厂房起3年内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购买厂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两次发放,首年可获得补贴额的60%,第二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可再获得剩余的40%。
22
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按其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5%的标准给予经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
对首次通过 CMM/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和五级认证的企业
在分别获得市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4
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一)支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
25
对营业收入累计增速达10%以上的规模以上科学和试验发展企业(纳统行业为7310-7350)
按其营业收入增量3%的标准给予奖励。
26
对营业收入累计增速达10%以上的规模以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纳统行业为7410-7590)
按其营业收入增量的1.5%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按季度申报。
(十二)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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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累计增长达10%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
按其营业收入增量0.2%的标准给予提质奖励,奖励按季度申报发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8
达到上述条件的,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
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量0.1%的标准给予经营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按季度申报,每季度按25%发放。
29
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建设直营销售品牌店,年度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且增长10%的,
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万元。
30
支持商贸企业扩大网络销售规模,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累计增长达10%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通过京东、淘宝(天猫)、拼多多、苏宁易购等4家电商平台开展产品销售所缴纳的平台服务费
按其缴纳服务费10%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十三)支持住宿餐饮业规模化发展
31
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且累计增长达10%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
按其营业收入增量2%的标准给予提质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
支持住宿业企业整合区内民宿、小区酒店式公寓、自建房客栈、公寓等住宿设施资源对达到《大亚湾开发区促进住宿业发展规范指引(试行)》标准,且验收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住宿业企业
按其营业收入10%的标准给予建设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3
验收第二年起,持续在库的住宿业企业
按其当年营业收入5%的标准给予经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十四)加强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34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的载体
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其中认定当年给予奖励额的60%,次年获科技部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国家级)、省运营评价B 等级及以上(省级)的可再获得剩余的40%
35
对获得省级加速器认定的载体
给予奖励50万元,其中认定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次年获省运营评价B 等级及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36
鼓励孵化载体提升孵化绩效,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加速器内符合市级加速器入驻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每认定1家在市奖补该孵化载体3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单个载体奖补总额最高50万元/年。
(十五)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
37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
在获得市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38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在获得市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9
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在获得市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0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企业
在获得市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1
通过复审的高企
在获得市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2
区级高企培育库的入库企业
单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3
鼓励第三方机构服务大亚湾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当年成功辅导认定不少于五家高企的机构,每辅导认定一家高企给予该机构奖励3万元,单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
44
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非高企
承诺在两年内申报高企的,首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首次获得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六)加快科技型企业引进
45
高企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大亚湾的企业
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6
引导孵化器、加速器、工业厂房、商务办公楼等载体引进一批区外高企,鼓励载体给予高企场地租赁、水电、园区服务等费用减免。
每迁入1家资质有效期内的区外高企,给予该载体一次性奖补3万元,单个载体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
47
支持企业引进高水平的产业人才,对与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的技术研发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人才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研发人员或担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部门总监及以上职务并在企业生产经营领域产生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年度税后个人所得收入50万元以上的
按年度税后收入3%的标准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8
对掌握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解决产品生产工艺难题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年度税后个人所得收入2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税后收入2%的标准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七)支持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化活动
Q49
鼓励区内法人机 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在获得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补 助基础上,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
Q50
协助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6万元。
Q51
承担一个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给予奖励一次性20万元。
Q52
完成一项国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Q53
完成一项省标准化科研项目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十八)支持“个转企”“小升规”
Q54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上年度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达200万元的
转型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Q55
自第二年起,两年内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
Q56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类、服务业类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Q57
自第2年起,两年内工业增加值增速5%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营业收入增速5%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5万元/年。
(十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Q58
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在获得市最高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
Q59
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
在获得市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Q60
对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在获得市奖励55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
Q61
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区内投资的企业
在获得市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Q62
对上市挂牌后再融资的企业
按实际募集资 金额0.1%的标准,在获得市最高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Q63
将上市主体整体迁入大亚湾的企业
在获得市奖励70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一次性奖励700万元。
(二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Q64
对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在区内商业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年度利息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按实际发生利息总额最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贴息50万元。
(二十一)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
Q65
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发展民营经济专项资金
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争创品牌及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

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大亚湾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其中新落户企业、新引进人才起算时间为2023年1 月 1 日。
(二)本措施“(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十一)支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十二)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发展”中有明确规定的,每年申报四次,申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8日至5月18日、7月18日至8月18日、10月18日至11月18日,次年1月18日至2月18日。其他条款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三)本措施所指工业产值、建筑业产值、投资额、营业收入等均为大亚湾开发区纳统数据,工业增加值增速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核定。
(四)本措施奖励资金所称“不超过”,包含本数;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五)本措施“(六)支持优质制造业项目入驻工业厂房”中“新投用产业园”指2022年1月1日起建成投用的产业园。
(六)企业享受本措施奖励资金的,5年内不得迁离大亚湾开发区,且须履行在大亚湾开发区纳统、纳税义务,同时不得通过更换企业名称或原业务重新注册公司翻牌等方式申领,否则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七)企业若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优惠条件的,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从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执行。
(八)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内原有政策中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九)本措施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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