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四稽处[2023]656号
广东xx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6月24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 2019年至2022 年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出口平台公司骗取出口退税44146956.97元,违反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 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第 (一)项第 5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12号)第五条第 (九)项第1目,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经计算,你公司2019年至2022年少缴增值税 44146956.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90286.97元、教育费附加1324408.71 元和地方教育附加882939.14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开具的 5877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4146956.97元。
(三)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 (一)项第 5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12号)第五条第 (九)项第1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 [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 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少缴的增值税44146956.9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90286.97 元、教育费附加1324408.71 元和地方教育附加 882939.14 元,依法加收滞纳金以上应补税款合计 91384200.91 元、教育费附加 1324408.71元、地方教育附加 882939.14 元,合计93591548.76 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费和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费和滞纳金的,应将税费和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3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处罚决定书
深税四稽罚[2023]212号
广东xx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06月24日对你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 2019 年至2022 年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出口平台公司骗取出口退税 44146956.97 元,违反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 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银行流水、发票清单、笔录、纳税申报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 44146956.97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3年6月27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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