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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日期:2023-07-03 20:58: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7    评论:0    

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第五十二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拓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等。
  国家机关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金支持、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相关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五十四条 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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