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环境政策。对于汽车行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充分发挥汽车生产企业在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作用,也要调动汽车产业上下游各个主体履责积极性,推动回收、拆解、零部件再制造等企业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汽车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为此,中国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组织(CAPRO)围绕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生态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流通消费、回收拆解、资源综合利用、信息公开等6个方面提供最新的EPR资讯,为汽车生产企业切实履行汽车产品资源环境责任提供参考依据与借鉴。CAPRO也希望与行业企业加强合作共享,携手奋进,为我国汽车行业建立完善的EPR制度献力献策,聚力推进我国汽车工业绿色循环高质量发展。

流通消费
江苏省南通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2023-2024年)
6月25日,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2023-2024年)。
一、工作目标
通过资金补贴,鼓励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以下简称国三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补贴范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提前淘汰报废的南通籍国三柴油货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一)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报废时的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以下车辆不享受本次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二)已享受其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
三、补贴标准
根据国三柴油货车的类型、使用年限、报废时间实施差别化补贴政策。具体标准为: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
对2011年(含)以前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轻型车辆,分别补贴21000元/辆、14000元/辆、4000元/辆;2012年(含)以后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轻型车辆,分别补贴23000元/辆、16000元/辆、4000元/辆。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
对2011年(含)以前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轻型车辆,分别补贴15000元/辆、10000元/辆、3000元/辆;2012年(含)以后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轻型车辆,分别补贴16000元/辆、11000元/辆、3000元/辆。
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参照同类型车辆。(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回收拆解
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二章第十五节报废机动车)
第十五节 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即:“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二)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西南宁市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整治工作指引 (暂行)
6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杜绝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报废机动车、买卖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南宁市商务局印发《南宁市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整治工作指引(暂行)》,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主要打击治理报废机动车非法拆解的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
(二)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和网点的;
(三)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
(四)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五)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
(六)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的;
(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八)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启动响应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涉嫌非法拆解问题举报后,应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并及时将问题线索传送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整治前期准备工作,及时上报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联合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全力做好涉嫌非法拆解问题整治工作。
(一)商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整治工作,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和日常监管;核查企业是否有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资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回收、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非法拆解问题经营点的违法经营行为,检查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并根据有关处罚决定,对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
(三)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涉嫌非法拆解问题经营点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执法现场治安秩序,核实涉嫌非法拆解问题车辆信息,并依法处置。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为。(来源:南宁市商务局)
四川省商务厅召开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6月27日,四川省商务厅召开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商务厅一级巡视员刘祥超出席主会场会议并讲话。
刘祥超指出,2019年以来,国家层面修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立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行业监管“新规”。4年多来,我省相关部门和行业认真贯彻落实“新规”,行业面貌取得了新的积极变化,但行业发展仍然存在非法回收拆解和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违规作业两类突出问题,需要采取专项整治的方式切实解决。
刘祥超强调,专项整治要“两手抓、两面治”。一方面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坚决取缔无资质回收和非法拆解窝点,规范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坚决治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拆解,切实防范和化解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风险隐患。要制定专项整治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打造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责可追的责任闭环;通过广开信息渠道、强化部门协同、主动借力推动、强化宣传引导、开展“回头看”等方式创新整治方法。用取缔一批非法回收拆解窝点、纠治一批违规拆解行为、治理一批环境污染乱象、化解一批安全生产隐患、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总结一批经验做法、锤炼一批监管执法力量、形成一批监管制度机制等“八个一批”,展现整治成果。(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6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方案,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6个月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再制造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洋垃圾和旧品。(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来源: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