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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是否属于公司行为?

   日期:2024-05-10 18:05: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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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依法有权对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决策或者表决,视章程约定而定,主要体现于其控股比例在各表决事项上的决断权利,有更大的话语权。既然如此,若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未盖公章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推断为公司行为?

?案件来源: 左某与任某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03民终2510号

·案情简介·

任某2016年11月25日成为汉氏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90%,且非法定代表人。

2016年12月31日,汉氏公司与左某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乙方出资200万元货币金额增资甲方股份。

2018年10月17日,任某左某5人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甲方为汉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某,乙方为左某5人,丙方为任某对《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投资事项的退出事宜进行了约定任某在该协议甲方处及丙方处签字,未加盖公章。

2019年3月1日,任某在股东会议承诺汉氏联合集团如何分配返回投资款的事项并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落款处注明“投资基金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任某在负责人处签字,但未加盖公章。

左某以收到退回的投资款不足为由把汉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汉氏公司向其支付投资收益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任某承担连带责任。氏公司、任某对《增资扩股协议》和《补充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均表示任某只是汉氏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实为胡某,签署《承诺书》时已具备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的条件,汉氏公司不认可《承诺书》,因此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任某的签字行为不发生效力。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1.任某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汉氏公司签署《承诺书》。

本案中,左某作为投资人,在签署承诺书前应当通过查阅工商登记等了解任某非汉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享有汉氏公司的法定代理权。只能适用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情况下,若任某代表汉氏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当由汉氏公司予以授权,未经授权的,其行为与汉氏公司无关,自然不对汉氏公司发生效力。

2.汉氏公司是否存在追认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左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汉氏公司曾对任某签字的《承诺书》明确表示予以追认,故汉氏公司不存在追认行为。

3.任某在《承诺书》中的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首先,左某系《承诺书》的纯受益方。在此情况下,为平衡双方利益,避免过分牺牲被代理人汉氏公司的利益,致使双方利益失衡,应对左某是否是善意且无过失进行更严格审查。

其次,根据公开信息,左某应当知晓任某于2019年3月1日签署《承诺书》时,汉氏盛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而非任某。

再次,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大股东的意志并不当然代表公司。在左某要求加盖汉氏盛弘公司公章而被拒绝时,左某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仅有任某签字的《承诺书》系汉氏盛弘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合上述分析,对左某关于任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股8视角

控股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未盖公章的情况下,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行为,关键在于控股股东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出于对各方利益关系的平衡,故表见代理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与控股股东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方需履行充分的审慎义务后,出于对控股股东的信赖,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控股股东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才能成立表见代理。但控股股东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却未加盖公章,本身即为合同签订存在瑕疵,除非合同相对方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否则不能认定为控股股东签订合同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是公司行为。


END
漆婷 |执行主任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

佛山市调解专家

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法务部委员

办理股权案件被评为省律协2019年度律师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186-6651-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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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吉 |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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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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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  | 漆  婷
■ 审核  | 施永吉

■ 文字  | 万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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