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期通报了2023年度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2023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其中一例为燃气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的燃气公司部分员工接受1000多万元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客户谎称第三方公司是燃气公司的关联公司、合作公司,让客户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燃气报警器销售、安装合同。
法院认为,第三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包括燃气公司员工在内构成商业混淆的共同侵权,故判决第三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共同赔偿燃气公司经济损失高达2500万元,燃气公司员工在各自参与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内对上述损失赔偿数额承担相应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商业贿赂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给予交易相对方或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使自身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商业贿赂获得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不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会受到刑罚制裁,而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者行贿的刑事处罚较重,中饱私囊和侥幸心理都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本案也为燃气企业面对商业贿赂、商业混淆、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商业机会流失时的应对之策提供了借鉴。一旦发现内部员工与外部勾结侵占商业机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提起举报或刑事控告,正当利益受到损害的燃气企业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经营者只有合法取利、正当逐利,才能推动市场的有序发展。
南宁市某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广西南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某燃气公司在南宁市取得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该公司在经营燃气管道建设等业务的同时,向须安装燃气报警器的客户开展燃气报警器销售、安装业务。
朱某等人均为某燃气公司员工。
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均为李某超设立的一人公司,李某超系某辰公司股东。
某燃气公司根据另案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即李某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朱某等人约定由某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客户谎称李某超经营的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瀚某公司是某燃气公司的关联公司、合作公司,让客户与李某超的公司签订燃气报警器销售、安装合同,或者直接让客户与李某超的公司签订合同。李某超向某燃气公司员工行贿1000多万元,李某超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某燃气公司相关员工构成受贿罪等事实,主张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瀚某公司、李某超、朱某等人,构成商业贿赂、商业混淆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李某超通过控制上述三公司,并实际使用一套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行为上具有一致性,构成商业贿赂的共同侵权;上述三公司、李某超及朱某等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使相关客户误认为存在关联或者合作关系,足以导致混淆,构成商业混淆的共同侵权,故判决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燃某公司、瀚某公司及李某超共同赔偿某燃气公司经济损失2500万元,朱某等人在各自参与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内对上述损失赔偿数额承担相应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趋于复杂,行为实施人、行为性质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成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疑难点。
转载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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