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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 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的商标,可否主张优先权?

   日期:2023-05-27 23:52: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01    评论:0    

榉安问答



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的商标,可否主张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应载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般由展会主办出具或证明。

*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榉安律师介绍:
榉安律师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成员,特别推出每日一问专栏,每天解答一个法律问题。榉安律师,每日一问,榉一榉,更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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