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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广东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顺某电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蓟州福某百货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4-04-27 02:00: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0    评论:0    

原告:广东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顺某电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蓟州福某百货商店

【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被告蓟州福某百货商店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LED学习台灯,被告广东顺某电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系生产者。

广东顺某电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014年两次被诉侵权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再次实施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广东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蓟州福某百货商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请求判令广东顺某电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广东顺某电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在经过侵权诉讼后理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发生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其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其在经过两次被诉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参照涉案作品用于同类日用品生产销售的许可使用费,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广东顺某电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赔偿150万元;判决蓟州福某百货商店赔偿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广东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提起侵权诉讼后,法院在审理时需区分不同情况,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广东顺某电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系侵权源头,法院在查明其侵权事实及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上,结合其主观故意与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支持了广东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诉请,积极引导著作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即涉案美术作品复制环节溯源维权;蓟州福某百货商店系被诉侵权商品的终端零售商,依法根据其销售行为的性质确定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裁判体现了法院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强化源头治理的决心。

来源 | 天津高法
作者 |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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