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筑企业,劳务合同的签订是避无可避。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二种,就是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除了关于发票的开具条款以外,还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当然是作为参考,站在不同的公司角度,有不同的要求和不同的范本。
第一种情况下:
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具体事宜详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范本如下:
第二种情况下:
合同中约定,建筑公司将劳务结算进度款直接以公对公支付形式支付到劳务公司银行账户,劳务公司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进度款,必须优先支付给农民工,不得拖欠或挪用滞留农民工工资。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一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参考范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