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2 月 23 日第 2021-15 号法律,贝宁共和国税法
国会于2021年12月8日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由共和国总统颁布,其内容如下:
第 1
条:1 ) 各种税款的评估、结算、检查和追偿方法均属于本法律规定范围。
2)本法中提及的税收、关税和费用的评估、结算和追回规则适用于本法,除非贝宁定期批准的国际公约另行规定。
3)法律未规定的所有税收优惠、所有免税、关税和税款均无效。
第一卷直接税
第1册
所得税
第1章
公司税 (IS)
第2条:本章指定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的利润应缴纳年度税,称为公司税。
第 1 节
适用范围
第1小节 应纳税人
第3条:需缴纳公司税:
1)由于公司形式:
a)有限公司、简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企业;
b)合作社、团体及其联盟和联合会,以及合作社和团体的联合会,无论其从事哪种活动;
c)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公司。
2)由于其从事的活动:
a)国营公司、国家或去中心化社区,享有财务自主权并从事工业或商业性质的活动;
b)从事房地产或企业资产中介业务的法人或经常性地以其名义购买同类产品以转售的人,以及土地信贷公司;
c)分割其所有土地并出售的法人;
d)出租商业场所或配备运营所需的动产和设备的工业场所的法人实体,无论租金是否包括企业资产或工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无形资产;
e)中标者、特许经营者和市政财产承租者;
f)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无论其形式如何;
g)银行和金融机构;
h)从事经营或营利活动的所有其他法人;
i)从事石油、采矿业和林业的法人。
3)未明确受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约束的法人可以选择缴纳,特别是:
a)普通合伙企业和经济利益集团(GIE);
b)合资企业;
c)民间协会。
选择应在11月30日之前做出,下一个财政年度的1
月 1 日起行使。它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不能由先前资本公司转型产生的合伙企业行使。
第 2 小节豁免
第4条:免征公司税:
1)仅限于集中其会员的订单并在其仓库中分发这些订单所涉及的食品、产品或商品的消费者合作社;
2)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
3)受 2012 年 3 月 21 日规范贝宁共和国的分散金融系统,进行储蓄收集和信贷分配业务的第2012-14 号法律管辖的互助机构或储蓄和信用合作社,;
4)储金互济会、农业合作社、农业共同利益协会、农业相互保险和再保险公司; 5)互助公司;
6)不具有工业和商业性质的国家或去中心化社区的公共机构;
7)地方当局、市工会及其公共服务委员会;
8)商会、工业、手工艺、农业和贸易协会,当它们不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时;
9)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协会和组织,其管理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目的。
非营利是指不遵循类似于商业企业的管理方法的活动。这些活动也不得与商业或非商业部门竞争,除非其管理层是利他的。
管理层的利他需满足以下条件:
a)该组织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并且管理人自己或其中间人对运营的结果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然而,当协会认为履行职能时支付报酬是合理的时,如果其章程和运作程序确保其财务透明度,则其管理层的利他性质就不会受到质疑。定期选举其管理层,成员对其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以及薪酬是否足以满足相关管理人员实际受到的限制;
b)管理者的月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十(10)
倍职业间最低工资保障。
尽管有此项豁免,协会和组织仍须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其管辖范围内的税务部门提交其去年的活动报告(道德和财务)。
以联合形式开展活动的去中心化金融系统仅豁免涉及储蓄收集和信贷分配的业务;
10)具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来自其投资组合的净产品的利益或通过出售构成该投资组合的部分证券或股份而实现的资本利得
11)风险投资或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或公司从其投资组合的收益净额中取得的利润。该豁免有效期为自公司创建之日起十五 (15) 年,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a)始终至少占投资组合净值的 50%由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组成;
b)利润申报时附上一份声明,以便在每年年底评估上述50%的配额。
12)以建造建筑物为目的公司,将其建造的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均分的方式专门分配给合伙人而产生的资本利得。
然而,这些豁免的利润需满足以下条件:批准分配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七 (7) 年期限届满之前形成。
分配行为本身最迟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分配项目的会议记要形成后一(1)年内进行;
13)农业、渔业和畜牧业公司;
14)贝宁信托基金以及为确保集体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