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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

   日期:2024-04-23 03:56: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2021 年 12 月 23 日第 2021-15 号法律,贝宁共和国税法

国会于2021年12月8日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共和国总统颁布,其内容如下:

第 1 条1 ) 各种税款的评估、算、检查和追偿方法均属于法律规定范围。

2)中提及的税收、关税和费用的评估、结算和追回规则适用于本法,除非贝宁定期批准的国际公约另行规定。

3)法律未规定的所有税收优惠、所有免税、关税和税款均无效。

第一直接税

1

所得税

第1章

公司税 (IS)

第2条:本章指定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的利润应缴纳年度税,称为公司税。

第 1 节

适用范围

第1小节 应纳税人

第3条:缴纳公司税

1)由于公司

a)有限公司、简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企业;

b)合作社、团体及其联盟和联合会,以及合作社和团体的联合会,无论其从事哪种活动

c)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公司。

2)由于其从事活动

a)国营公司、国家或去中心化社区,享有财务自主权并从事工业或商业性质的活动;

b)从事房地产或企业资产中介业务的法人或经常性地以其名义购买同类产品以转售的人,以及土地信贷公司;

c)分割其所有土地出售的法人;

d)出租商业场所或配备运营所需的动产和设备工业场所的法人实体,无论租金是否包括企业资产或工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无形资产

e)中标者、特许经营者和市政财产承租者

f)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无论其形式如何;

g)银行和金融机构;

h)从事经营或营利活动的所有其他法人;

i)从事石油、采矿业和林业的法人

3)未明确受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约束的法人可以选择缴纳,特别是:

a)普通合伙企业和经济利益集团(GIE);

b)合资企业;

c)民间协会

选择应在11月30日之前做出,下一个财政年度1 月 1 日起行使。它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不能由先前资本公司转型产生的合伙企业行使。

第 2 小节豁免

第4条:免征公司税

1)仅限于集中其员的订单并在其仓库中分发这些订单所涉及的食品、产品或商品的消费者合作社;

2)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

3)受 2012 年 3 月 21 日规范贝宁共和国的分散金融系统,进行储蓄收集和信贷分配业务的第2012-14 号法律管辖的互助机构或储蓄和信用合作社,;

4)储金互济会、农业合作社、农业共同利益协会、农业相互保险和再保险公司;   5)互助公司

6)不具有工业和商业性质的国家或去中心化社区的公共机构;

7)地方当局、市工会及其公共服务委员会;

8)商会、工业、手工艺、农业和贸易协会,当它们不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时;

9)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协会和组织,其管理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目的

非营利是指不遵循类似于商业企业的管理方法的活动。这些活动也不得与商业或非商业部门竞争,除非其管理层是利他的

管理层的利他需满足以下条件:

a)该组织必须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并且管理自己或中间人对运营的结果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然而,当协会认为履行职能支付报酬是合理的时,如果其章程和运作程序确保其财务透明度,则其管理层的利他性质就不会受到质疑。定期选举其管理层,成员对其管理的有效监督以及薪酬是否足以满足关管理人员实际受到的限制;

b)管理者的月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十(10) 倍职业间最低工资保障。

尽管有此项豁免,协会和组织仍须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其管辖范围内的税务部门提交其年的活动报告(道德和财务)。

以联合形式开展活动的去中心化金融系统仅豁免涉及储蓄收集和信贷分配的业务;

10)具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来自其投资组合的净产品的利益或通过出售构成该投资组合的部分证券或股而实现的资本利得

11)风险投资或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公司从其投资组合的收益净额中取得的利润。该豁免有效期为自公司创建之日起十五 (15) 年,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a)始终至少占投资组合净值的 50%由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组成;

b)利润申报时附上一份声明,以便在每年年底评估上述50%配额。

12)以建造建筑物为目的公司,将其建造的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均分的方式专门分配给合伙人而产生的资本利得

然而,这些豁免的利润需满足以下条件:批准分配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七 (7) 年期限届满之前形成

分配行为本身最迟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分配项目的会议记要形成后一(1)年内进行;

13)农业、渔业和畜牧业公司;

14)贝宁信托基金以及为确保集体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子公司。

第3小节 属地原则
第 5 条:1) 在贝宁共和国境内经营的企业以及,根据旨在消除双重征税的国际公约,在贝宁纳税的企业所赚取的利润应缴纳公司税。
2) 视为在贝宁共和国经营:
a) 居住在贝宁共和国的公司和其他实体,即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贝宁共和国的;b) 在贝宁共和国有常设机构的公司和其他非居民实体。
3) 在第(2)(b)的情况下,非居民公司的利润应在其常设机构所在的贝宁共和国纳税,但仅限于计入以下项的收入:
a) 该常设机构;或者
b) 在贝宁共和国销售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商品;或者
c) 在贝宁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与该常设机构进行的活动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工业或商业活动。
第6条:( 2024年《金融法》修订) 1)“常设机构”是指公司开展全部或部分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2) 常设机构包括:
a) 总部或营业点;
b) 分支 ;
c) 仓库;
d) 办公室,包括供某人使用储存他人的货物的办公室;
e) 工厂 ;
f) 车间;
g) 矿山、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开采;
h) 用于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装置或结构。
3) 被视为具有常设机构:
a) 建筑工地、装配或安装项目或当该工地、该项目或这些活动的持续时间超过三 (3) 个月时,在那里进行的监督活动;
b) 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由公司通过雇员或公司为此目的聘用的其他人员行事,但前提是这种性质的活动在贝宁领土上为同一或相关项目持续了一个或多个时期,在连续的十二 (12) 个月里,总计超过一百八十三(183) 天。
4)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a) 设施仅用于储存或展示公司自有商品;
b) 公司存放的货物仅用于储存或展示;
c) 公司存放的货物仅用于由另一家公司加工;
d) 固定营业地点仅用于采购货物或为公司收集信息;
e) 固定营业场所仅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f) 固定营业地点仅用于累计本段(a)至(e)点提到的活动的财政年度的目的
前提是该活动,或者在(f)点提到的情况下,该固定营业地点的所有业务,具有预备性或辅助性。
5) 如果企业本身或与其密切相关的企业在贝宁共和国的同一固定营业地点或其他固定地点开展业务活动,则本条第 4 款不适用于该企业使用或拥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并且:
a) 按照本条规定,该固定地点或其他固定地点构成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的常设机构,或
b) 同一固定营业地点的两个公司进行的活动累积而产生的总体活动,或两个固定地点中同一企业或密切相关的企业不具有预备性或辅助性,
如果两家公司在同一固定地点开展业务活动,或由同一家公司或密切相关的公司在两个固定地点中开展业务活动,构成了互补的功能,则纳入整体公司活动。
6)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但除同条第 8 款的规定外,当一个人在贝宁共和国代表企业行事时,如果此人有以下特征,则该企业被视为在贝宁共和国设有常设机构:
a) 经常性地签订合同或经常性地主导合同的签订,这些合同是在企业没有进行重大修改的情况下例行签订的,这些合同是:
1)以公司名义,或
2)用于转让财产所有权或授予属于该公司或该公司有权使用的财产的使用权,或
3)对于此公司提供的服务,
除非该人的活动仅限于第 4 款中提到的,并且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地点(第 5 款适用的固定营业地点除外)进行,则不允许根据本款的规定将该营业地点视为常设机构;或者
b) 通常不签订合同或通常不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但经常性地在贝宁共和国储存货物,并定期代表企业交付货物。
7)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至第 6 款的规定,除再保险外,如果非居民保险公司在贝宁共和国通过不属于本条第6款所述的中介,雇员或代表收取保费或承保贝宁共和国发生的风险,则该公司被视为在贝宁共和国设有常设机构。
8) 当在贝宁共和国代表非居民公司行事的人作为独立代理人在贝宁共和国从事一般活动时,本条第 6 款和第 7 款不适用。然而,如果一个人完全或几乎完全代表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一个或多个企业行事,则该人不被视为本段含义内的企业的独立代理人。
9) 居民公司控股非居民公司或被非居民公司控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使这些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成为另一家的常设机构。
10) 就本节而言,如果一个人或企业在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一个人或企业控股另一个人或两者都受同一个人或企业控股,则该个人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密切相关。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 50% 以上的股权或股份,或者如果是公司,则持有 50% 以上的投票权,证券市值,股权或股份,则该个人或公司将被视为与另一家公司密切相关,或者如果另一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这个人和公司或两家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股份(或者,如果是公司,则持有 50% 以上的投票权,证券市值,股权或股份),则视为与其密切相关。
第 7 条:1) 如果总部位于境外的实体法人处置位于贝宁共和国的一处或多处房地产,或免费或以低于实际租金价值,需缴纳公司税,税基不能低于该财产的实际租金价值。
2) 当居住者的纳税住所位于贝宁共和国时,他对缴纳该税款负有连带责任。
3) 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从事社会或慈善、教育或文化性质的利他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并证明在贝宁共和国开展这些活动而拥有或处置不动产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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