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尝试进行梳理和分析--在公司法人为无投资、持股或控制关系的一般债务人,向债权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涉及担保合同订立、担保决定程序性要求,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与合同无效的关系,承担合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等一系列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结合《九民会议纪要》第17条,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据此,可以得出:公司对外担保,涉及两个行为效力的审查,即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决定程序的效力。
对外而言,担保合同的成立,涉及公司授权代表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提供授权文件,并提供公司作出担保决定的程序性文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授权且公司通过合法程序、真实作出担保的决定,则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对内而言,公司因管理不善,或明知他人无权代理而实施代理行为,导致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作出担保决定,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按照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或担保合同虽不生效力,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则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此外,对外提供担保,应区分公司法人对股东、关联公司、全资子公司等特殊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及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等根据主体性质,无须股东会决议的例外情况。因上述情形,并非本文讨论的主要范围,不再赘述。
据此,公司为无投资、持股或控制关系的一般债务人,向第三人担保,债权人作为相对方,应承担双重举证责任,即不仅应举证证明代理人有相应授权,且担保事项经过股东会决议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人公司股东的签名等合法程序而作出。
有代理权则担保合同有效,自不待言。值得更多讨论的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依然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事实的存在及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应当从严掌握,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本人的行业特点及惯例、假象的掩蔽程度、相对人对假象的认知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审查判断,力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将会对本人极为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2017年9月版第690页观点编号306
善意: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授权。无过失:尽到通常情况下的审查义务,即是否具有与订立担保合同相关的授权。
表见代理,虽为无权代理,但对被代理人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为防止表见代理制度被滥用,造成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要求相对人不存在过错。
4、不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成立的前提不存在,不审查有无担保决议程序性事实,更无关乎被代理人的过错,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不成立。因不构成表见代理,已经对事实作出判断,隐含了价值判断(相对人不善意、有过失,无权利外观),实际上原告债权人未完成举证责任,不涉及公司过错问题的讨论。故,不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合同不成立,通常被代理人不可能具有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导致合同不成立,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
就这一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划分,是基于担保合同涉及表见代理、程序性事项的因素,欠缺成立要素、生效条件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本质上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指向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不同。
另,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17条的有关规定。仅就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形,有直接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空间。
法释〔202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第1款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处理。
第21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处理。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赔偿责任;
(4)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法律条文

王丽律师 资深律师,十年以上民商事诉讼经验。长期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熟悉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以及公司有关的诉讼业务流程及纠纷解决策略,以责任心、耐心和专业、敬业精神,得到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普遍好评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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