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工作,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意见征求时间截止5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还应将上述信息纳入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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