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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争议

   日期:2024-04-21 12:36: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案件,债务人是一家住所地位于北京大兴区的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负债后将公司注销,企图逃避债务。

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因案件的原、被告(公司股东)所在地都不在北京;为便于诉讼,于是我们决定在大兴区法院立案。

立案庭审核意见“案件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以上立案庭的首次审核意见,一是错误理解了我们在大兴区法院立案的理由,以为代理人是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提起诉讼,适用了公司住所地管辖依据;二是在确认案件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况下,错误认为公司所在地没有管辖权。

对于以上第一点不必讨论,因为各地法院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类纠纷”,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已不存在争议。

只是在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时存有争议。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院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

因此此类争议实际上是对于"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理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01

关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案例1:(2021)最高法民辖3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因被告王扣宝、叶芬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主张两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应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性质上属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哥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王扣宝和叶芬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告叶芬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德清县,该址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2:(2023)沪02民辖终33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所涉的侵权行为惠泉公司未对XX公司依法清算,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并无不当。XX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3:(2022)粤01民辖终102号

本案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案中,赵江、蒋春因清算并注销广东振华盛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而被诉,该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为争议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02

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例1:(2023)京01民辖终120号

本院认为,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应当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现登美特公司主张自己为债权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登美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2:(2023)鲁08民辖终110号

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2022)苏12民辖终9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作为财产利益受损的主体,其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由以上检索案例,债权人(原告)所在地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此类纠纷均有管辖权,已逐渐成为全国各级法院主流司法观点。本案中,我们后续向立案庭提交立案说明材料后,现该案已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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