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商会良好社会形象,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引导企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本公约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呼伦贝尔浙江温州商会会员单位或者会员个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商会自律公约》及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者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商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不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商业活动;
(二)在经营活动中,应坚持诚信原则,不虚假宣传、不欺诈消费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会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不恶意打压竞争对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商会会员应及时公开经营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事项上,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让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特点、风险等信息。
第八条 商会会员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经营活动中,应注重环保、公益等方面的投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力求双赢”的方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者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商会内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严格遵守者;
(二)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三)热心商会的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者商会采纳者;
(四)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呼伦贝尔浙江温州商会负责解释。
(来源:呼伦贝尔浙江温州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