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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上百家企业因虚开被查,老板注意这些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

   日期:2024-04-17 17:31: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43    评论:0    

导读

大家都知道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一旦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不仅要面临罚款及刑事责任,还有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老板要记住这些行为同样也属于虚开发票!也会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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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近百家企业

应虚开发票被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的公司信息,其中徐州有600家企业因虚开发票被罚款,而沛县、睢宁企业居多。

(部分截图)

很多老板们在公司实际运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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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虚开发票

也是违法的!
我们都知道在大数据面前企业信息都是透明的!四流不一致、进销存异常分分钟就会被抓到!
那么有些“机智”的老板表示:既然大数据能查到,那我不开发票/介绍给别人收好处费行不行?

简单来说,除了直接虚开发票的行为外,以下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的后果

1、什么情况下虚开发票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有关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

2)虚开发票金额累计数额为四十万以上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2、行政处罚

1.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将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一万元或者骗取国家税款五千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额每增加三千元或者实际骗取的税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满一万元或者骗取国家税款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如果一不小心收到了虚开的发票,或是察觉对方有虚开嫌疑,怎么办?可参照下列方法自救:

1.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发现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
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三点:
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2)资金未回流

3)未支付手续费

3.税务处理一定要合规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除了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税务的处理也一定要合规

1)增值税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所涉专票注明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或追回退税款。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注: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另外,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公司带来莫大的涉税问题!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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