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介绍】
某地区生态环境局监测中心,对A企业进行现场监测,结果显示其焊接、切割生产线FQ1排口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71kg/h,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1.14倍。某地区生态环境执法队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属实,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某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4.3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例。通过开展污染物检测,体现“执法+监测”的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企业也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